中新网11月10日电 中国法院网消息,1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审结了原告北京迪雅祥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迪雅祥宁公司)诉被告钟丽缇、严振翔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严振翔、钟丽缇给付原告第六期工程款(质量保修金)4.8281万元。
2004年5月28日迪雅祥宁公司与严振翔、钟丽缇签订了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迪雅祥宁公司为严振翔、钟丽缇装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晴翠园的E型别墅156号,装修款为96.5624万元,共分六期支付。其中第六期为剩余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竣工后一年,支付保修金余款,金额为4.8281元。
合同签订后,迪雅祥宁公司对严、钟二人的房屋进行了室内设计、材料采购及装修施工。严振翔、钟丽缇按照合同约定向迪雅祥宁公司支付了前四期工程款。
2004年12月16日,严振翔、钟丽缇在未与迪雅祥宁公司进行房屋验收的情况下搬入家具电器,开始入住该房屋。迪雅祥宁公司于2005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严振翔、钟丽缇给付第五期工程款,严振翔、钟丽缇在诉讼中以房屋空气污染超标及房屋装修存在问题为由反诉迪雅祥宁公司返还全部装修款。法院判决由严振翔、钟丽缇支付第五期工程款,由迪雅祥宁公司赔偿严振翔、钟丽缇空气治理费2万元。现迪雅祥宁公司以严振翔、钟丽缇拒不支付质量保证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费用。
庭审中迪雅祥宁公司向法庭提供被告钟丽缇交由物业公司转交给迪雅祥宁公司的维修意见,称在本次诉讼中,被告并没有重复提出上述维修意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保修义务;迪雅祥宁公司交物业公司转交给被告的维修意见,被告并未作出答复,证明是被告拒绝迪雅祥宁公司进行维修。
迪雅祥宁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是在迪雅祥宁公司未完成收尾工作即入住,且拒绝迪雅祥宁公司进行收尾工作。
严振翔、钟丽缇认为上述证明不能证明迪雅祥宁公司尽到维修义务。
严振翔、钟丽缇对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了为其修复房屋工人的证人证言和照片。迪雅祥宁公司认为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于照片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提出有些问题已进行了修复,因此无法确定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迪雅祥宁公司与严振翔、钟丽缇签订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严振翔、钟丽缇在迪雅祥宁公司未完成工程的收尾工作即入住装修房屋,又以房屋装修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严振翔、钟丽缇称迪雅祥宁公司超过施工期限违约在先,然后己方才未经验收即入住,此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现迪雅祥宁公司与严振翔、钟丽缇约定的保修期已过,迪雅祥宁公司有权要求严振翔、钟丽缇支付质量保证金,故作出上判决。(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