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七日,在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进行的涉及艺人网上淫照案的二十四岁电脑技术员史可隽审讯进入第二天。图为史可隽早上到达法院。 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中新网4月22日电 艺人裸照案经过早前5天聆讯,控辩双方昨日结案陈辞。辩方直指控方多名证人证供均出现不合理地方,此乃他们为求自保,编作故事,令自己置身事外,最终令被告史可隽成为牺牲者及受害者。案件将押后至下周三裁决。
香港《明报》报道,控方指出,两名家品店女设计师蔡玉芬及梁婷欣,以及替陈冠希 维修计算机的谢立翘为诚实可靠的证人。虽然两名女职员的口供上有偏差,但并不影响事实;而被告的确在别人的计算机上,未得别人同意而不诚实地拿了别人私生活相片,从而令自己或他人获益,这获益不一定以金钱衡量。
辩方指证人证供不合理
但辩方则认为以上3名证人、计算机店老板叶肇山及另一维修员陈威明的证供均出现不合理之处,例如谢检查陈的计算机是否成功备份时,无需要将个别档案开启。另外,他事后亦毋须将外置硬盘数据抄回陈的计算机,因硬盘没有被格式化;他认为裸照重要,更告诉被告“当没看过”,那他为何不实时删除外置硬盘内数据,而存放两至三天,显然有其它目的。
另外,辩方又指叶从谢处获知有这些裸照后,表示“这些东西很重要,会死人的”,叮嘱谢删除,但既然如此重要,他却没有亲自跟进是否真的删除,实属不合理。故辩方指出计算机店内的4人,包括被告,均知道裸照的所在地方。
此外,并没有控方证人称看见被告将裸照从外置硬盘下载至计算机,再传上服务器。法证专家亦无法得知在被告计算机内找到的裸照、以及在计算机店服务器内存有的裸照乃何时建立,故认为控方证供不稳妥。
被告史可隽(23岁)被控于2006年1月1日至约6月8日期间,为使自己或他人获益,3度不诚实取用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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