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导演陈凯歌的前妻洪晃委托本市一房产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屋,不料却引发了场纠纷。市民高女士(化名)看中了洪晃的房产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意向金。但第二天她便反悔,要求返还意向金。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宣判,驳回了原告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时冲动签下协议
洪晃在长宁区新华地区有一套房屋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价格为500余万元。去年5月,高女士看中了这套房屋。按照高女士的要求,工作人员带她及其家属实地察看了房屋,高女士对房屋很满意。同年5月21日,她和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5万元意向金。可是回家后,家人不赞同高女士的“冲动”决定,她才意识到自己身患疾病,购房付款的条件还没有与出售方协商,贷款风险难以防范。于是,第二天她和丈夫来到中介公司,要求撤销此前的签约并返还5万元。经交涉,在得到洪晃的同意后,中介公司退还5000元,但要求高女士签订补充条款:约定5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5月26日,高女士委托律师多次联系中介公司要求退还4.5万元。
告上法庭欲索钱款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高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依法追加房屋所有人洪晃为第三人。
高女士认为,房屋的出售方并未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签字,她有权撤销尚未成立的签约行为。所以,要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方面返还购房意向金余款4.5万元。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高女士和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就房屋的交易条件等做了确认。在征得洪晃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方面收取的款项属于定金,已经转交给委托人,高女士不履行协议是违约行为。
第三人洪晃也表示,她确曾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签约及返还了5000元费用,这都征询过她的意见。她委托朋友看过协议的具体内容,并收到中介公司转交的定金4.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高女士突然反悔,定金应予没收。
无故反悔于法无据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女士和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经过交涉后达成补充协议,明确5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即表明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仍为按照协议,由中介公司继续履行居间事务。虽然中介公司退还了5000元款项,这只是对意向金数额的变更,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根据协议约定,委托人确认协议内容并收取高女士意向金的行为,使得此笔4.5万元由意向金转化为了定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充作房价款。高女士在对购买价格数百万元房屋的事宜作出决定前,就应当慎重考虑自身身体健康及融资贷款等因素,无故反悔,要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意向金,无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通讯员 梁志明 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