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四度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信息时报》)
“ 专家们”循循善诱、明星与“消费者”现身说法———当我们翻开报刊、打开电视机时,常会遭遇各类广告的轮番轰炸。近年来,随着各类虚假广告的曝光,明星代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某门户网站曾做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半数以上受调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
食品安全无小事,为了促使明星们慎重代言,遏制劣质食品的蔓延,为明星代言食品设置一个底线显然是有必要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还要继续审议,如果上述条款不被删除,将意味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将在法条上得到确认。
诚如有学者所言,明星代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虚假代言。要使法条更符合实际、更有效率,在何种情况下明星代言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应该在法条中得到明确:明星对食品质量是否应该有甄别义务、是否能够以“现身说法”的方式进行代言,都是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配套条例必须厘清的地方。
事实上,虚假代言广告岂止在食品领域存在,在药品、保健品、美容护肤品、医院乃至房地产等领域同样也是屡见不鲜。与食品虚假广告相比,这些虚假广告的危害可能没有那么直接,却也各有千秋。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了食品虚假广告的危害,在以后对各项法律的修订与审议中,其他领域的虚假广告问题无疑也不能忽略。
事实上,经过15年的社会变迁,现行的《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已经不能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予以修订或制定新的法规替代。通过《广告法》等法规对广告的代言、发布、监管等进行全方位的规范,也许比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项法规中单独规定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