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电视剧《派出所的故事》、《路在脚下》、《夺子战争》中饰演重要角色的女演员高晓菲近日将北京市丰台区某医院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称该医院将其肖像作为医院广告刊物的封面散布,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该医院停止散发印有其肖像的刊物、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高晓菲称,自己是一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关注度的演艺人员,从业以来一直饰演各种正面角色,在观众和媒体中有较高的认可度。2008年7月,其发现丰台某医院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中向公众散布以自己肖像为封面的广告刊物。该医院所使用的肖像照片未获得自己的授权,封面文字内容涉及性及其他不堪描述,使人对自己的个人经历及名誉产生不良联想,降低了公众对自己的社会评价,影响了自己的工作。
高晓菲认为,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对自己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停止散发印有其肖像的刊物、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