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静安法院获悉,上海静安法院今天公开审理谢小姐诉张钰及上海某报社(刊登“张钰与小霞合影照片”)案。原告谢小姐要求被告为她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
2003年年底,本案的第一被告张钰向媒体报料“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事件,并称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证明2002年6月1日,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小霞”发生了性关系。
2004年1月12日,第二被告某报社刊登了《张钰首度公布与小霞合影》一文,该文称张钰联系该报记者,提供谢小姐与张珏合影照片,声称“是通过小霞同意的”。(事后,张钰又向媒体承认该“合影”,实际就是原告与张钰的合影),该报首次将“张钰与小霞合影”刊发后,被国内众多媒体转载,直到2006年11月20日在“粉丝网”站上仍在传播。
现年30岁的谢小姐诉称,因一直在香港工作,直到2006年9月上网,才发现张珏向媒体“抖料”:与张珏合影照片中的自己即为“小霞”。谢小姐表示,自己成了“小霞”性替身代名词,这纯粹是张珏“陷害无辜”。
法庭上,身着玉色休闲装、扎了一把马尾辫的谢小姐认为,自己从事演员工作,与张珏仅是同学关系,与黄健中则根本不认识。张钰为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将与两人合影公布并捏造事实称:这就是她揭露的“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中进行性交易的一方--“小霞”;而第二被告报社,则不顾公布该“小霞”照片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加以核实,就擅自将该照片作为“小霞”照片刊登出版,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4月4日,为了提起这场诉讼,谢小姐老家专门委托江苏盐城市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并当着公证人员面,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搜索,保全了5份证据,内容涉及谢小姐形象被当成“小霞”传播,张钰向媒体公布与小霞合影,就是与原告的合影,并称是“与小霞合影照片”。
在庭审过程中,张珏的被告席上始终空着。经过法庭两轮辩论后,合议庭审判长胡智明宣布,因张珏未到庭,法院无法对本案进行调解,将择日予以判决。( 胡彦珣 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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