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代言婷美惹恼索芙特
据悉,2002年11月4日,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以下称张柏芝)签订了一份广告合约,张柏芝为其旗下的两款瘦身产品代言,合约期为两年。
合同规定,张柏芝在两年时间内不得与其他任何品牌签署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
但在2003年9月至10月间,北京部分媒体上大量涌现婷美瘦身内衣广告,配以大幅张柏芝形象宣传画。2004年6月,索芙特公司在市场上发现由张柏芝代言的婷美瘦暖内衣在各大商场上销售。
索芙特公司据此认为,张柏芝构成严重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柏芝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判决:张柏芝只承担万元诉讼费
因广告拍摄地在广州,案件历经波折后,今年7月份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因调解失败,法院遂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在与索芙特合约期内,张柏芝为婷美代言瘦身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但由于该广告合约中并无违约金条款的存在,且索芙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柏芝给其造成的违约损失,因此,法院判定张柏芝构成违约,但对索芙特要求赔偿20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两万多元的诉讼费,法院判令双方各承担一半。
宣判后,张柏芝的代理人朱律师表示,近年来张柏芝的官司不断,从2001年开始她便身陷一场场侵权纠纷之中,这次索芙特要价200万元,还不是最高的索赔金额。“幸运的是,张柏芝的诉讼基本都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朱律师轻松地说,“这次的判决结果也在预料之中。”
“张柏芝希望赢这场官司,毕竟她没有对任何人构成伤害”,朱律师向记者表示,对本次判决结果基本满意。
对这一判决结果,索芙特公司代理人庭后没有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