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静安法院就“超女”张靓颖,状告某报业集团名誉权遭受侵害一案,对张靓颖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7月8日,本市某报刊登记者撰写的署名文章《揭秘明星“耍大牌”××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文中副标题为“张靓颖:没有总统套房乱叫客房服务”,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张靓颖“某些行为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疼”,还说“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未满足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8月,张靓颖聘请律师起诉此报,后因该报不具有法人资格又再变更被告为报业集团。张靓颖诉称,由记者撰写的文章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而集团未经核实就刊登涉案报道,又被众多媒体转载、报道,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还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
报业集团称,相关报道系娱乐圈圈内人士提供的消息,现因爆料人不愿到庭作证,宾馆方面也不肯提供张靓颖的消费记录,使得无法举证来证明报道来源和真实性。但撰写该报道并无主观恶意。
法院认为,关于报道内容新闻来源涉案内容是否属实,被告并没有任何证据来佐证,应认定该新闻报道不妥。但全文并无侮辱性文字,未对张靓颖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至于其他媒体的报道内容,虽以涉案文章为引,但其后相关评论已大大超出涉案文章所刊登的内容,尤其是网站上的回帖言辞不妥,绝非被告所能控制和左右的。在以往被告对张靓颖的报道中不乏中性甚至正面褒扬的消息,仅从涉案文章无法认定内容构成对张靓颖名誉的侵害。作为演艺界人士的张靓颖,应对于歌迷的热情和媒体的追逐,带来可能轻微损害亦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李鸿光 焦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