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在我的印象里,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演艺明星和社会名流涉足医疗、健康类节目或为药品、保健品做广告,这并非是第一次,但效果并不明显。人们不能不担忧,仅凭一纸禁令,其作用怕是有限。
为什么明星代言医药广告甚至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呢?这个问题牵扯到方方面面,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内,都难辞其咎,明星倒像是代人受过。实际上,被抓现行,“人赃俱获”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并不少,但每次我们看到被曝光的明星,都只有抱怨、解释、推脱、撇清,很少见到有人做一点点忏悔、反思、自省,哪怕是做一点检讨,表示一点歉意也好,然而都没有。
这是明星们不能严格自律,不能对虚假广告说不的根本原因。有欲望,想挣钱,是可以理解的。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就是对于人的生命的珍惜和尊重。我不知道这些明星在接拍广告之前是怎么想的,怕是想税前、税后、现金、支票比较多,想自己的责任、道德、良心比较少。现在有一些人,即所谓粉丝之类,他们替明星辩护,最惯用的手段就是指责别人“吃不着葡萄说葡萄酸”,这种卑劣的心理或许是有的吧,但这依然不能成为明星的托词。广告主之所以花大价钱请明星,看中的无非就是明星的社会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的主要来源则是其文化魅力即角色产生的文化效果。缺失了良知这个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明星的文化魅力自然也难以维系,到时候不仅广大消费者会抛弃你,就是你的粉丝,大约也是要和你说“拜拜”的。
明星的道德自律也不是惟一的,它和法律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法律的约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很多明星被曝光接拍虚假广告后,甚至连一点内疚都没有,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错,就是缺少法律的制裁。法律的不明确,恰好让这些人钻了空子。欧美国家就有这样的法律,名人代言即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是可以据此担保索赔的;美国更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真是这样的话,你试试看,哪个明星还敢滥接广告? 解玺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