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这属侵犯肖像权行为
记者就此事致电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和上海社会科学院《名案纪实丛书》的主编董先生,他们一致认为这次曝光身份证照片事件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为。我国 《民法通则》第100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此处所述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事实,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 “营利”事实。所以,在不知道是否营利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未经当事人允许散布相关照片,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营利动机。
在此次事件中,虽然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及相关信息属于公共信息,通过相关手续就能够向警方查询到,但是,公布照片的始作俑者并未求得当事人的同意就在网上传播,首先是不道德,其次也触犯了相关法律。从照片发布者的角度考虑,他的这一举动也许只是为了博网友一笑,但也不能排除其以散布相关信息从中获得利益的可能。记者 韩垒 实习生 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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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隐私曝光一览表
-2003年 香港某八卦周刊公布了大量香港明星的家庭住址。
-2004年 北京某周刊曝光明星的住宅地址,并绘制了一份详细的地图,酿成了轰动一时的“北京地图事件”
-2005年 600位明星的私人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的名单在某网站论坛上被曝光
-2006年 北京明星居住地遭曝光,上海明星住址被曝光,明星电话号码再遭曝光。
-2007年 200位明星的QQ号和电话号码以及部分女星的真实年龄在网络曝光。
-2008年 “艳照门”事件爆发,其后明星座驾信息被曝、代言价格被曝、饭局价被曝、身份证号码被曝、户籍地址被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