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电视剧《红色追击令》引发著作权纠纷,编剧雷女士称自己创作剧本未拿到应得酬劳,将摄制和出品单位诉至法院索赔。日前,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雷女士诉称,2004年10月28日,被告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马总经理以海南一公司的名义,作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与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雷女士创作26集电视剧本《红色追击令》,每集创作酬金为人民币1万元。签约后,雷女士创作14集剧本并交付,但对方支付部分稿酬后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后来雷女士发现,北京金盾信通公司和沈阳电视台已将她创作的14集剧本摄制成27集电视连续剧《红色追击令》,并出品、发行。雷女士认为,两被告未经自己许可也未支付应当的报酬,就自行使用其创作的剧本并获利,涉嫌侵权,因此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被告金盾信通公司和沈阳电视台则称,双方的合同中约定,雷女士对涉案电视剧只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全部由海南洋浦公司享有,而他们已经在电视剧中为雷女士署名,因此没有侵权。
对雷女士创作的14集剧本已支付了足额15万元稿酬,因此不欠其任何稿酬。
法院审查双方合同后认为,雷女士只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署名权,她在已知剧本将用于拍摄《红色追击令》的情况下签署合同,说明已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剧本。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行业惯例,雷女士以借款单形式领取的15万元,并不是实际借款,而是制作方向雷女士支付的编剧稿酬,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已经足额支付。因此法院驳回了雷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雷女士已提出上诉。
(记者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