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守法是很重要的,但是昨天见到《北京晚报》的一则新闻,就让人感觉作为公民和法人,要保持法律上的纯洁——也就是绝不违法,真的好难。
新闻说,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表示,目前全国的上星电视频道中,四成存在台标书写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情况,其中央视CCTV1-CCTV12频道完全使用英文,CCTV新闻、幼儿(注:应为“少儿”)、音乐3个频道混合使用英文和中文,都不规范。
Google一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还真有这样的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这么说来,影视剧里说“OK”、“Bye-Bye”都是违法的了!这个法,太强大了!
无论如何,“违法”都是件大事儿,为了避免自己和央视一样“违法”,本人又仔细研究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条文,发现自己这篇文章都已经多处违法了: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也就是说,“Google一下”的用法是不对的,应该加注“网络搜索”。
法律是严肃的,既然出现了违法的情况,有关部门就应该依法办事,除了予以纠正外,该怎么处理还得怎么处理。如果以央视为代表的"违法者"觉得法律的规定不合理,也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寻求司法救济,或是提请立法部门进行修改。在修改之前,执行法律是教育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包括央视在内的那40%的上星电视频道什么时候改台标,电影电视里的人什么时候不再说“OK(好——作者遵照法律规定注)”、“Bye-Bye(再见)”,大家拭目以待!作者:广州 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