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为商家代言内容涉假时,要不要为其不实代言负责,曾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北京警方近日透露,葛优退还了为“亿霖木业”代言所得的359万元。这似是对争议作出了正面肯定,然而,联系到“退款”的背景,情形又并非如此。明星代言的责任问题,仍有必要争个是非。
葛优退还亿霖代言费,是因为亿霖集团涉嫌传销,两年间非法牟利16亿元,受骗者两万多人,其支付的代言费与广告费来自非法所得。然而,假如亿霖没有涉足传销,那么,葛优“合作造林,首选亿霖”、“亿霖木业绿色爱心天使”的代言虽属虚假,他吃下的代言收入,未必就要再吐出来。
比他更甚的例子俯首可拾,比如先前闹出的“藏秘排油”、“送子观音”的涉假代言,林忆莲、刘嘉玲以及多名内地明星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的涉假代言。据有关部门透露,仅去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多达5483件,电视晚间黄金时段的广告,明星代言的占了80%,当中涉假涉骗的不少。然而,没看到谁受了处罚。可见,葛优的退回代言费,与“代言责任”并无多大关系。
然而,大凡商业广告,所用词语和内容的真实性,都须经审核批准,超出批文做广告即属违规。代言明星只有恪守批文,“照本宣科”,如果不问广告真实如何,或明知其假而信口开河,那就与“托儿”无异;又因其公众形象和知名度备受百姓信赖,危害性也特别严重,怎能轻易逃脱责任。
为保护公众免受代言所害,不少国家对明星代言都有严格的规定,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招来牢狱之灾。比如在日本,代言虚假者必须向社会公开道歉,还可能在很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在美国,要求代言者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以作“明示担保”,否则就会受到重罚。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曾因为夸大产品功效而锒铛入狱。
必须让虚假代言者付出代价。以葛优为例,如果他对亿霖事前知情,可能会构成传销共犯;如果参与了经营,则是触犯刑法。现行广告的法律法规,没有把代言者排除在责任人之外,没收虚假代言者的所得,更是理所当然。 (贺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