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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近日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严惩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无疑顺应民意,但也有人担心,如果监管不到位,这次修法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乐观
立法严惩不可缺
按照网上流传的一份明星代言价格表,一个三流小明星的代言费也已五万起步,一线明星则远超百万。常人无法抵御这样的巨大诱惑,更何况我们的明星大多属于娱乐“暴发户”,缺少基本的底蕴和涵养。因此,单纯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进行道德谴责,根本无济于事。事实上,随着近些年虚假广告的泛滥成灾,明星代言多次成为相关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但在缺乏法律依据的现实下,这样的“打击”更像是滚滚利益洪流中的一个笑话,时常被扭曲成明星新一轮炒作的推动力。
小技不修,则大道不彰。虚假广告泛滥缘于无法可依,那么修法则时不我待。将广告代言等参与者纳入广告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绝非天才的创意,而只是回归“责权利对等”这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哪怕极微小的言行承担责任,而明星们出镜几分钟即获利数十上百万的广告费,却可以拍拍屁股说一声“我伤害了你却一笑而过”,这无异于现代版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更要看到,由于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巨大,其一旦代言虚假广告,危害性将至为深远。可以说,明星们所享有的法外特权,造成了假伪产品的泛滥,也是娱乐圈自我堕落的根源。
“明星代言”暴利无风险的时代该结束了。这不仅是消费安全的必要保证,也是明星对自我形象的一次救赎。在一个假货横行、谎话连篇的社会里,没有谁不是受害者。从科学立法起步,到严格执法的深入跟进,我们期待一个澄明的广告界,期待一个不再以“圈钱”为主业的娱乐圈。吴龙贵
观察
对信任链条的修复
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被追究刑责,并不仅仅是在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更是对民意的一种积极回应。事实上,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被追究刑责在国外早有先例。一些学者和律师曾表示,对于名人明星参与的虚假广告屡屡发生,并不只是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目前连不健全的制度也没有很好地执行,主管部门不能以制度不完善推脱责任。也就是说,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被追究刑责的出台并不可能达到灵丹妙药的效果,相反,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星虚假广告泛滥与明星们对公众信任的滥用密切相关。商业活动对社会注意力资源的争夺空前激烈,我们已经进入注意力经济时代。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了各路明星齐上阵,纷纷为商家代言。在代言的背后,是公众和商家对明星的双重信任在发挥作用,离开了任何一方的信任,代言广告的链条就要断裂。
因此,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被追究刑责看似单单指向了明星,但是其实质在于修复已经断裂的信任关系,而要真正修复之,仅仅依靠法律的作用是不够的,还要发挥明星们的责任担当和道德自律作用,否则,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被追究刑责也无法达到应有的目的。
明星不能滥用公众的信任,而应珍惜和爱护自己知名度的资源。这是常识,也是明星们应采取的行为准则。结合国外的明星代言事例,笔者以为,应从法律和道德自律两个方面唤醒明星的责任感,以防止对公众信任的滥用。朱四倍
悲观
没打到“七寸”
没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就会消失了吗?名人代言广告,固然能够发挥出很大程度的“眼球经济”效果,但是就算没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很多消费者同样会受骗上当。究其原因,在于有广告投放就说明市场有需求,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更加重视健康,类似于药品、保健品之类的广告,虚假广告只要播出,就难免会有消费者上当,而名人代言这些虚假广告,无非更具有欺骗性而已。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加大“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并没有打到虚假广告的“七寸”。如果缺少广告监管部门的把关,诸如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存在相当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对虚假广告不是熟视无睹,就是轻描淡写,给予处分也是通过“以情代法”、“以罚代刑”等种种行政不作为的形式,那么,就算是名人代言“销声匿迹”了,虚假广告同样还会“祸乱四方”的。
显然,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广告监管部门责任重大,要想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广告,广告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唯有在广告审查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独立透明的广告审查,避免广告审查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的侵蚀,才能得出最为权威的广告审查结论。如果广告播放后,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倒推责任可以认定是监管部门的审核发生了问题,广告监管部门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可见,要追究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除了明星、名人之外,广告监管部门也少不了,他们不但不能缺少在被告席上,还应该担负起主要责任。崔立锋
建议
别留下空子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公众心中的一个痛,大家一点都不陌生。笔者随手抓来就是一大把,比如倪萍和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巩俐和濮存昕代言“盖中盖”、唐国强和解晓东代言“不孕不育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成为2007年“3·15”晚会的标靶,侯耀华代言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方舟降压仪等十项广告全违法,被媒体戴上“明星代言界十项全能”帽子,被网友调侃“第一猛男”等。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危害多多。明星代言广告,消费者出于对明星的信任,心里想着再怎么样这明星也不会给假产品做广告代言吧,不仅缺少理性和理智的分辨,而且还打消了对产品的种种顾虑,更有很多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看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明星代言的广告。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出了问题,那么所谓的明星代言,扮演的就是一个个“助纣为虐”的角色。因此,明确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追刑责,使明星谨慎代言虚假广告,对明星、对消费者都是一种关爱和保护。
但是,现在作出这样的规定,能不能吓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呢?笔者认为,一要看制度的科学性,二要看制度的执行力。比如遏制矿难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由于制度本身不严密不科学,结果被个别领导钻了空子,突击提拔“矿长助理”代替矿长下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入刑制度会不会重蹈这些制度的覆辙,被明星钻了空子,不能不考虑。加之明星头上有光环、明星不差钱,追刑责能否吓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粟海
■评判
投诉有效是关键
立法到位不等于执法到底,权大于法、权认钱不认法等,在当今名利场中还有市场。
法律惩处是终点站,投诉是维权渠道,能否把代言虚假广告投诉一路畅通地输送给法律惩处,则是公众最关注的看点,也是最容易产生官僚腐败徇私枉法的地方。这就少不了把法律刑责细化到可准确对号入座、可一目了然监督的层面,大幅缩小司法机关量刑自由裁量权,保障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跟进,保证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会受到严惩,这样,立法才具有震撼效果和完整的意义。童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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