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弟子李鹤彪殴打记者后,郭德纲近日连续发表激烈言论。
他先于8月1日晚在单口相声 《张双喜捉妖》的演出中大骂北京电视台、媒体记者及举报其别墅“违建”的小区业主,昨天凌晨又在博客中继续撰文对被打记者周广甫等人明讥暗讽,由于他用词颇为恶损,昨日起遭到全国媒体的猛烈抨击。
李鹤彪打人之过错已有定论,但郭德纲事后口无遮拦,是否也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邦盛律师事务所罗传伟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郭德纲带有攻击性、贬低性的言论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演员在演出中有不当言论,还可能遭到文化监管部门的处罚。
监管部门
演出时涉嫌违规 市民可举报
由于郭德纲8月1日的言论,发生在北京德云社三里屯分社的相声演出中,所以记者拨通了该演出机构所属地的文化主管单位——朝阳区文化委员会的电话,就郭德纲是否违反相关法规进行了咨询。
朝阳区文化委审批科的工作人员殷先生告诉记者,德云社三里屯剧场的例行演出确实归其单位管理,审批科负责提前对演出节目内容进行审批。
殷先生表示,因为是例行演出,剧场只需给审批科提供一段时期内的节目单、演员名单,只要不超过这个节目范围,每天可自行调整演员和节目顺序。如果演出中存在媒体报道中的爆粗口等现象,市民可以拨打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18进行举报。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中心表示,若市民举报此类行为,经核实符合受理条件,他们将把举报信息转发相应区县的执法大队,并及时给予举报人反馈。
朝阳区文化执法大队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听取记者复述郭德纲8月1日的部分言论后,初步判断郭德纲应该算是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据介绍,执法大队虽然有权对违规演出进行处罚,但通常仅限于违规行为发生当时,即“抓现行”,举报还需要提供现场录像或人证等证据。
法规摘要
营业性演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根据2008年最后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6条第7款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其中第46条则明文规定: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26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第35条则明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律师解读
表演中言论不当 已构成侵权
邦盛律师事务所罗传伟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均有相关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用语言对他人人格进行辱骂是法律不允许的。
尽管郭德纲是在相声表演中才使用“妓女”、“浪催的”等一些带有明显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语言,但依然侵犯了公民的个人尊严和名誉,“他在相声里愿意调侃甚至骂自己是他个人的权利,这样骂别人就不行”。
罗律师告诉记者,在文化演出中出现这种情况,郭德纲损害的不止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而是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听到这些不文明的话,都可能产生心理上的影响或不愉快”。
罗律师还认为,郭德纲公开发表“有的记者不如妓女”等言论,在道德范畴上也很不恰当,“不论他是否真在骂人,这种比喻十分不妥。他不应该用这样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
罗律师表示,郭德纲作为公众人物,他的种种粗口言论,容易给青少年带来不良示范作用,这种行为无论在国内外均不被允许。
至于哪些语言可以被认定为侮辱性语言,罗律师表示,只需被一般大众认定为具有明显贬损涵义的词语即可。
参与互动(0) | 【编辑:王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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