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赤脚拍写真,性感造型宛若仙女下凡。 中新社发 AEG 摄
中新网8月4日电 林志玲不满遭台湾国税局连追带罚所得税819万元新台币(下同)案,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昨开庭,国税局坚持她从经纪公司凯渥领取薪资应全纳入税额计算;但她律师团不退让,称这些钱是她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应扣除给经纪公司凯渥的佣金等必要成本后再计税。法官裁定下月再开庭辩论。
台湾《苹果日报》消息,林志玲昨未亲自为抗税案出庭,经纪人范清美昨表示她目前在休假,这件事都交给家人和律师处理,公司不过问。
林志玲律师团昨向法官强调,她只委托经纪公司凯渥代签演出契约,并举例凯渥2004年帮她签了7场表演合约,但她受伤只演出3场,两年后才拿到60万元,显示凯渥不会帮她追讨演出费,还跟她收取2成佣金。律师竟说,林志玲外出表演的机票钱也自己出,因此她不是领凯渥薪水,应可扣除最多45%的必要支出后再课税。
但国税局坚持,凯渥拥有林志玲肖像权,她须全力配合凯渥接洽的活动,不得私自外接演出,可见她是受雇员工。她2003到2005年间,共漏报1700多万元薪资所得,因此去年要求她缴库819万多元。
对薪资认定 与国税局有歧异
台湾媒体昨向林志玲委任律师团求证,彭运鹍律师代为发言:“经纪公司跟模特儿的关系应该要看每一个个案去认定,不能够一概而论,我们只是尝试从财政部的观点去出发,去尝试认定执行业务所得的标准。”在庭上双方争论林志玲是否该负担盈亏?彭律师说:“我们已准备很多充足证据向法官报告,这个个案被告自己已经负担很多的风险,也负担很多的成本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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