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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中心:于芬举报缺乏证据 已涉及诬陷周继红

2008年11月18日 08:28 来源: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

  中国跳水队奖金风波昨天又有新的进展,游泳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界公布了于芬应得奖金明细,并出示了奖金代领人之一吉勇的笔迹司法鉴定书。同时,游泳中心常年法律顾问表示,于芬已涉嫌侵犯周继红名誉权,并涉及诬陷。

  ●关于奖金数额

  计算方法有细则

  游泳中心首先对于芬声称的“百万奖金被侵吞”进行回应,游泳中心主任李桦表示,根据于芬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从1998年起,到2007年年底,于芬所涉及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并随即向记者出示了详细的明细表(见本版表格)。

  对于奖金数额的巨大差距,游泳中心详细列举了奖金发放的有关办法(见本版边栏)。中心认为,尽管于芬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其在于芬指导下训练的时间较远,因此于芬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四年的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其最终分享到的比例当然比较少。

  此外,中心还提到一些计算奖金时的特例,“即使在四年的培训有效时间之内,有些培训教练员也不等同于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员。”比如在计算劳丽诗的奖金时,其输送教练为广东省教练而并非于芬,“劳丽诗是从广东省跳水队进入国家队的,在计算奖金数额时,我们向广东省运动技术学院跳水中心进行了核实。该中心告知劳丽诗的输送教练为广东省教练员,后来到清华大学训练是该中心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建立了合作培训方式,系请其代为培养,因此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应为广东省教练员。”

  ●关于领取方式

  代领不同于冒领

  于芬曾表示,自己仅培养伏明霞一人的奖金就应该达到百万,但根据中心公布的于芬奖金明细清单计算,伏明霞2000年参加世界杯跳水赛于芬应得的奖金为7479元,2000年悉尼奥运会为121915+47730元,总共为177124元,这也与她声称的百万元相差甚远。

  公布奖金清单数额后,游泳中心介绍了261325.5元奖金的四种领取情况:“第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在我们今年5月通知于芬同志后,她至今仍没有领取。第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同志本人领取。第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第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了现金。”

  在“代领”和“冒领”问题上,中心解释道,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通常会通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因此我们在奖金发放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代领现象,但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同志认识的人,而在于芬的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有两人是于芬同志所带的运动员,另两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

  ●关于吉勇笔迹

  司法鉴定验真伪

  于芬曾称,自己从没有收到过任何一笔代领人的奖金,她提到一位叫做“吉勇”的代领人能为她佐证,从来没有代领过任何费用和奖金,在奖金领取单上的签名也是伪造。而游泳中心本次出示了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表示“已经征得吉勇本人以及司法机关鉴定,签字领取奖金的笔迹就是属于吉勇本人的。”

  游泳中心表示,“在两次向吉勇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至于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存折,中心表示,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这证明了,代领人确实将存折转交给了于芬,于芬本人也从银行取走了这笔钱。

  游泳中心常年法律顾问邓群向记者解释道,“代领是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如果于芬坚持没有收到代领所得到的奖金,那么曾经帮她代领的五人将涉及刑事责任。”

  ●关于周继红

  于芬已涉及诬陷

  在于芬奖金事件的开始,于芬曾直接将矛头对准中国跳水队领队周继红,认为周继红侵吞了她的奖金。对此,邓群表示,目前来看,于芬的举报缺乏证据,涉嫌侵犯周继红的名誉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并涉及诬陷。

  记者发现,在游泳中心公布的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中,有一条明确提到涉及周继红应该领取奖金的分配办法,“对于国家跳水队领队的奖金发放,经我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将其视同总教练进行奖励,同时也向总局进行了备案。”邓群表示,总局监察局根据于芬的举报信调查的结果是周继红没问题,已经向于芬通报了情况。

  于芬曾认为,在奖金事件中,游泳中心自己审查自己的做法并不合理,邓群对此强调,于芬举报的内容是周继红贪污,属于刑事犯罪问题,如果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涉及游泳中心的财务账目问题,应由人民检察院来调取相关账目,必要时可进行司法审计。但游泳中心并不是于芬的举报对象,只是协助体育总局监察局查明相关情况,弄清是否存在周继红违法犯罪事实。(李莹)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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