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证实,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杨一民,裁判委员会原主任张建强,因操纵足球比赛涉嫌收受贿赂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依法逮捕。足管中心主任韦迪坦言:“作为行业领导者,南勇等人犯法让我们足球人深感痛心。但既然他们触犯了法律,那么就该承担法律责任”(3月2日《京华时报》)。
作为此次中国足球“打假反赌”的重头戏,南勇等人的“落马”开创了足球界高官因受贿舞弊犯罪而被逮捕的先例,也再度传递出当局依法治“球”的决心与信念。与以往抓住几个裁判和普通球员相比,南勇等足坛核心人物的被捕,毫无疑问带给公众更强烈的震慑,其对于中国足球打击假球黑哨、肃清腐败污浊的意义也更大更深。
当然,被捕并不意味着最终的定罪处刑。从严格的法治规则来讲,南勇等人尚未成为中国足球的“罪人”,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还需要等待司法的最终认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该案司法进程的关注,尤其是对南勇等人接下来会受到何种法律制裁,无疑更加令人瞩目。
从法律上分析,刑法对于同种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行为人身份的影响。我们知道,由于中国足球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南勇等人在案发前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民间团体工作人员两种身份,而这两种身份的受贿行为在刑法中的量刑却存在重大差异,前者最高刑可达死刑,而后者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以南勇为例,其所涉嫌的受贿犯罪,究竟是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正局级)的身份,还是以足协原副主席的身份,不同的司法认定在量刑后果上就具有天壤之别。
那么,法律上我们该如何甄别其身份呢?依照定罪规律,这时关键是看其实施犯罪时有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如果收受贿赂是凭借其官方身份,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借助其民间团体职务的影响,那么不该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就目前案件所透露的信息分析,笔者认为南勇等人极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所涉罪名也将只是量刑较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到目前为止,南勇等受贿案并不是由检察机关侦办,而是由公安机关侦办后报请检察机关批捕。依据我国立法对刑事侦查的部门分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是由检察机关自侦。而此案一开始就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而在办案程序上侦查机关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侦办的。
将南勇等人涉嫌犯罪的身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正当,这确有尚待进一步商讨的空间。从受贿犯罪的特征看,犯罪人收受贿赂必然是具有能够用来交易的权力,其侵害的直接客体就是权力的廉洁性,依据现实语境我们也不难判断:相对于一个“足协副主席”的头衔而言,具有实权的“足管中心主任”无疑对行贿者更具有吸引力。但是,由于我国的民间自治程度较低,像足协这样的自治团体实质上仍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这种体制弊端让我们有时很难分清身份重合下的南勇究竟是以哪种职务涉嫌受贿。而如果从严格意义上的形式法治出发,司法对于其所涉嫌的每一笔受贿钱财,或许还需要做以分类甄别,例如在一项赛事中南勇是以足协副主席的身份参与,其间所涉嫌的犯罪身份即便有官方权力的影响,也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司法机关要恰当确切地认定南勇等人的涉嫌犯罪身份,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对于关心足球事业的广大民众而言,无论南勇是利用官方职务之便还是民间团体职务之便,其涉嫌犯罪的事实都证明了其是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做交易,其任职期间的一切职务之便都依赖于公共权力,只不过在他身上行政权力与国家授予的民间自治权力发生了严重重叠而已。由此,这一个案分析至此也再度印证了法治领域的一个基本常识:一切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实现法治重在治“权”,将权力关进“笼子”。
所以,对于中国足球而言,依法治“球”乃必然之路,而足球法治的重心就在理顺权力的基础上依法治“权”。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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