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俱乐部和球员翘首期待当中,中国足协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终极版日前终于出台。与2009年11月颁布的草案相比,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新版采取了完全回避的态度,干脆不提,其中删除了草案中的第五十九条耐人寻味。
草案中的第五十九条是这样描述的:
第五十九条:转会费和佣金一、转会费的数额由转出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协商决定。球员或第三方与转出俱乐部签订的有关转会费数额的协议均无效。二、转入俱乐部应直接向转出俱乐部支付球员的转会费,不得通过经纪人转交或作为酬劳转付给球员经纪人,也不得将转会费变相付给球员或经纪人。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转会费,支付转会费后,应将发票、银行汇款凭据上报足协核实。三、俱乐部不得以现金形式向经纪人支付佣金。支付佣金时,必须要求经纪人开具发票,俱乐部应将发票、银行汇款凭据上报中国足协核实。四、按照国际足联规定,在球员涉外转会中有权收取训练补偿和联合机制的俱乐部,应及时将相关要求附载于转会协议中与有关材料一并书面提交中国足协,以便中国足协在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予以明确。
中国足协在上述草案出台以后,曾邀请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和地方足协领导及专家去足协进行了座谈。据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介绍,与会代表对这条并没有异议,但中国足协为何在终极版中删除这条?
众所周知,自职业联赛开始以后,各俱乐部外援“水货”的情况不断出现,其中就与上述第二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买方俱乐部直接向卖方俱乐部汇款,基本可以保证队员是卖方俱乐部的合法队员,是有约在身的,如果去掉这条,既得利益者就有可能将“自由人”卖到需要支付转会费或租借费的价格,更为关键的是这些“自由人”并非是合同到期的“自由人”,而是能力有限无法拿到俱乐部合约的“自由人”,说白了,就是“水货”。应该说上述条款对维护国内俱乐部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足协在没有任何俱乐部反对的情况下取消这条,如果不是想推卸自己的责任,那么究竟是听了谁的意见取消了这条?
在中国的转会市场上,经纪人的力量不可忽视,一些经纪人也都以能搞定某些关键的人物为荣,在他们的运作下,又有多少俱乐部是将转会费或租借费打到卖方俱乐部账户的?
对于外援转会,国际足联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手续上也有严格的步骤,首先是合法的经纪人提供合法的经纪人证书,其次,是提供球员的代理合同。
坦率地说,中国足协前些年还是按照这个要求进行运作的,确实杜绝了一些经纪人坑蒙国内俱乐部的事件。但随着班子人员调整过以后,要求也有所改变,不少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转会或租借手续也在经纪人的“工作下”在足协得以通过。外援转会历来是个浑水池,所以,有负责外援转会手续工作的足协官员为此丢掉了职业也不足为奇了。
既然中国足协在草案中明确提出这条,就说明此条的重要性,那偏偏又为何取消掉了呢?留待各人慢慢品味吧!
胡 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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