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会条例越改与国际越远 "自由"成足协空头支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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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会条例越改与国际越远 "自由"成足协空头支票
2009年12月24日 11:14 来源:成都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10赛季中超、中甲俱乐部注册转会工作近在眼前,而中国足协却仍在为修改《中国足协转会条例》而煞费苦心。前日,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杨一民、薛立,综合部主任刘殿秋,注册办负责人朱和元及官员叶莉等人在足协7楼的会议室里,对这份从今年9月就开始制定的新转会规定进行了第七次修改。足协在综合权衡各方利益之后敲定的新规定,不仅没能拉近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在转会规定上的距离,相反越改越远,在取消了诸多“准自由转会”条款之后,中国足协还特别针对国家队征召队员增加了一项规定。

  删除三大条款

  自由转会成空

  在足协内部高层会议上,一些足协原本准备增加的与国际足联“自由转会”相近的条例被删除了:球员可以提前6个月买断合同;球员合同到期后可以转会,但要先考虑俱乐部和第三方达成的转会协议;球员如果当赛季上场率不足10%,也可以提出转会,俱乐部不得阻拦……基于此,即将出台的新转会制度,事实上和以前没什么区别,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大部分条款也确实和往年一样。不过足协相关人士表示,按足协逐渐和FIFA接轨的策略,新的转会规定也只在2010赛季适用,而明年联赛结束后,足协会对现行转会制度进行大幅度的修改。

  增设特殊规定

  禁出口转内销

  在删除有关“准自由转会”的条款后,中国足协也增加了两个特殊规定:一、在2010赛季第二个注册期结束前,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球员可以转会;球员与俱乐部工作合同到期,且符合本规则涉外转会规定的,申请转会至FIFA其他会员协会的可以转会。二、为防止出现类似于戴琳的“出口转内销”的事件,足协规定,国内球员转会国外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国内俱乐部(非原俱乐部)且具有以下情形的,接受方俱乐部应该按照足协有关国内球员转会规定执行,包括支付转会费:1.该球员转会国外时,对方未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且未支付转会费的;2.该球员未在国外俱乐部官方比赛出场,且合同期限少于9个月的;3.有其他明显规避足协规定并损害原国内俱乐部利益的行为。

  作出硬性规定

  征召必须放行

  针对一些俱乐部不愿放球员参加国家队比赛的现象,在新转会制度“准稿”中,中国足协用条例的形式作出了硬性规定:球员友谊赛前2天必须到国家队报到;预选赛比赛前4天赴国家队报到;国家队队员必须在大型国际比赛决赛阶段首场比赛前2周到队。如果俱乐部拒不放人,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暂停球员转会资格、判球员所属俱乐部比赛告负甚至扣分的处罚。不过为了避免该条款有“霸王条款”之嫌,修改稿中同时也写入了国际足联有关“各国家队如征调球员‘超时’,那么该国或地区足协理应给予俱乐部相应的赔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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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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