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内投注额达11亿多元,不同级别代理70多人,3000多名赌客参与……由山东警方侦办、公安部督办的“4·19”特大网络赌球案近日浮出水面。作为山东省第一例网络赌球大案,这起案件揭开了网络赌球的“冰山一角”。同时,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定等问题也为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赌博提出了新课题。
罕见的网络赌球大案
2008年3月,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滨州辖区有人频繁登录一家服务器在境外的赌博网站,且具有网站的管理权限,并出售、出租足球投注系统等网上赌博工具。随后,滨州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2008年11月5日,滨州市公安局派出10个抓捕小组,在北京、广东、辽宁、湖南和山东青岛、滨州等地同时行动,一举抓获29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摧毁了这个网络赌博团伙。2009年10月28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7名犯罪嫌疑人以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06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广东一家公司的赌球系统一套,由在该公司担任程序员的被告人殷某将赌博系统上传至该公司设在香港的服务器上,建立赌博网站,从事网络赌博活动。
赌博网站建成后,王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孙某、赵某等人先后在北京、滨州两地对赌博网站进行管理,并发展不同级别网络赌博代理70余人。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达三千余人,累计有效投注额共计11.5亿余元。
办理此案的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人员介绍,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以往国内破获的网络赌球案件多数是租用境外赌球网站的账号,再在国内转租,而这起案件则是直接在国内设立赌博网站,并且短期内发展了大量赌客。
金字塔形的赌球网络
据了解,这个网络赌球团伙呈类似传销组织的金字塔形结构。开设网站的王某为最高级别,其招募的代理下分“登零”、“登一”、“登二”、“登三”等4个级别,权限逐级减小,比如“登二”只能发展“登三”。办案人员说:如果把王某建立的赌球网站比作物理空间上的赌场,“登零”级别代理就相当于租用了这个赌场中的一幢楼,“登一”级别代理相当于租用这幢楼中的某一层,最底层的会员就是参赌的赌客。
检察机关认定,处于金字塔顶端的王某使用假证件分别开设了7个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非法收入,累计182万余元,其中主要收入是出租不同级别的账号所得。另据王某交代,他曾经给几个客户“改单”,就是登录到网站后台,把原先设定的球类赛事的注单给改了,这样赌客就是猜中了也是输,庄家赢钱了,王某在盈利中抽取百分之五或者百分之十,“实际上就是黑赌客们的钱”。
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是青岛人,他是赌博网站“登三”级代理,作为庄家负责招募赌客接受投注。据查,张某共发展13名赌客进行赌球活动,累计有效投注额110万余元,张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按照约定,张某将自己盈利的10%支付给网站开设者王某。
据办案人员调查,张某发展的赌客身份各异,既有出租车司机、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无业的家庭妇女等。一位姓王的赌客说,2008年5月初,张某教会他在网络上赌球,并给他提供了网址和会员账号。到2008年10月份,他每周六或周日下注赌球,下周一与张某结算。“每月投注一、两千元,输多赢少。”
参与办理此案的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警官告诉记者,此案的犯罪嫌疑人遍布全国多个省市,他们相互之间多数是通过QQ等方式进行网上联系,互不实际接触,彼此并不认识。不过,这个团伙的警惕性也非常高,参与的赌客都需要有熟人介绍并提前交一笔钱,否则无法参与赌博。
取证难提出新课题
办案人员表示,此案涉及数千人,而最终只有7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打击网络赌球的难度。传统的赌博案件,赌资达一、二十万元的就是大案子了,除了开设赌场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外,参与赌博的赌徒都要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但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由于网络赌博参与人员通过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完成所有操作,并采用信用卡投注、电子划账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留下的线索往往只有一个IP地址,查证起来十分困难,打击追究有很大难度。
办案人员说,此案属于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新类型案件,可供参考的案例很少,对案件性质及证据的审查判断难度较大。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中没有清晰的标准,缺少成熟的经验。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高。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较大,但目前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今后,面对网络赌博案件日益增多的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赵仁伟)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