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最初在拟定新的转会规定时,确实考虑“一次性到位”,实施自由转会——只要球员与国内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就可以自由走人,而且准备在2010年全面实施。但草案一出台,便遭到了国内俱乐部的一致反对,一大理由就是“此举完全打击了投资人的积极性”、“中国足协根本不考虑投资人的利益”。
这让足协不得不有所顾忌。中国足球职业化要继续下去,离不开足球老板们的支持,而一旦全面接轨,很有可能会令俱乐部的资产一夜之间化为“零”。因为球员完全掌握了主动,只要稍微不满,可以说走就走,这对俱乐部建设无疑是毁灭性打击。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足协对最初的方案进行了调整,暂缓实施“自由转会”。
值得注意的是,在即将下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转会规定》)中,有专门的条款对付那些不与俱乐部签约的“老赖”球员。在第九十六条“特别条款”中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第一次注册期结束前,球员所属单位有权重新与所属球员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球员所属单位要求签订时,球员必须同意,否则取消该球员注册资格。”
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球员可不与原属俱乐部重新签订合同: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转会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二、球员有意进行涉外转会,且原工作合同到期并符合FIFA转会规定要求的;三、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而球员与俱乐部合同的最短期限,“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该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
足协没有强行推行自由转会,而是强调在本赛季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只要提供待遇不低于本赛季的工作合同,球员们就得续签。此举无疑是对俱乐部的一种保护,球员们不能以转会其他国内俱乐部为威胁,“赖”着不和俱乐部签约。
不过也有人认为,这条款并不是保护俱乐部的。“千万不要以为,这样的条款是完全站在俱乐部一边,俱乐部在签订合同时,也是要冒一定风险的。”一位俱乐部负责转会事宜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道,“首先,俱乐部必须是要高于2009年的待遇来与球员续约;其次,按大家的惯性思维,俱乐部肯定是要签长约,最好是5年。但对俱乐部来说,这也是一种冒险。”
当然,这样的条款是对付“赖皮”球员的,却并不妨碍球员转会国外俱乐部。一旦球员不愿意与俱乐部签约,而决定到国外去效力,则按照转会规定中的第七十二条办:“球员和其所在俱乐部因工作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依照《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处理。两者内容相抵触时,国内转会依据中国足协相关规定为准,涉外转会依据《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为准。”换而言之,球员依然可以像周海滨那样,以自由转会的方式到国外去效力。
在新《转会规定》中,也存在着与FIFA转会规定中不相吻合的地方。最大的区别显然就是“自由”不彻底:FIFA规定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由加盟任何其他俱乐部;而中国足协的规定是,原俱乐部只要提供不低于上赛季的新合同,球员就不能单方转会国内其他俱乐部(但可以转会国外俱乐部)。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中国特色”。
一、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球员只有在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将在3个月内到期时,才可与新俱乐部商洽转会。”而FIFA的有关规定是“合同将在6个月内到期时”,球员可以接洽其他俱乐部。
二、国内不少地方有不重视青少年球员的培养,而是“借队”参赛。为此,规定的第四十条明确写道:“按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有关全运会、城运会交流规定,自2010年起,参加全运会的代表队引进跨省交流的球员不超过5名;城运会的代表队引进跨省交流的球员不超过3名。除上述情况之外的业余球员,转会不受时间和名额限制。”这也是为了让各地方更重视后备人才的培养,是有利于中国足球的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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