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戴琳曲线转会这一事件之后,国内某俱乐部的一位老总就说了这么一句话,“我们辛辛苦苦培养一名球员不容易,如果没有保护期,合同到了想走就走,那还了得?谁来弥补我们的损失? ”
乍一听,有那么一点道理,但回顾中国足坛过去发生过的很多事情,我们却不得不说,中国足协这个36个月保护期的规定其实非常不合理。没错,他的确保护了俱乐部的利益,但与此同时,这种保护是以极大地牺牲球员利益为代价的。从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有这个规定的存在,才让中国职业足球的劳资双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平等的境地。
2005年,包括陈涛在内的五名年轻球员与金德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后者给他们提供了一份长达5年的续约合同,并且合同上规定的收入非常低,用一名当事球员的话来说 “简直就是卖身契”,结果他们拒绝签约,要求转会。在合同已经结束的情况下,金德俱乐部利用足协这条36个月保护期,剥夺了他们的转会权利,“想走,没那么容易! ”
当俱乐部在叫嚣谁来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球员能够到哪里去申诉?对合同不满,忍了;工资奖金长时间拖欠,忍了;甚至连俱乐部给自己签假合同都要忍……因为他们深知,和俱乐部闹最终吃亏的肯定是自己,而原因就是那36个月的保护期,只保护俱乐部,不保护球员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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