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操作性不强待完善
据了解,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针对体育竞赛中腐败行为的法律,相比较而言,我国涉及赌球的相关法律条文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裴洋说,我国相关法律仍有不少欠缺,打击赌球的相关立法亟待完善。
《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64条涉及赌博,处罚办法为运动员停赛,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活动,违法犯罪者送相关部门处理,但处罚办法并未给出停赛、禁止从事足球活动的具体时限,只有不正当交易可以直接勒令俱乐部降级并取消注册资格。而且这只是足球行业内部适用的禁赛条款,与要求赌球和假踢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公众期盼,尚有一定的距离。
而我国体育法中仅有第51条涉及赌球。根据这一条款,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受到的将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几类治安管理处罚,而只有构成犯罪的,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对于许多参与赌球的球员或教练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只能是被行政拘留。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只有刑法能为抓赌扫黑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而对于最可能适用的赌博罪,裴洋说:“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3种情况才构成犯罪,一般的参与赌博者并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不介入,打击力度比较小。但实际上,足球圈里参加赌博的人很多,资金也是非常大的。”他建议,在刑法修正案里增加一款,即:赌博的参与者,赌资较大的,也可适用刑法进行惩治。
“如果能够制定一部治理赌博的法律,将更有利于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李希慧表示,治理赌博犯罪,必须是各方面积极行动起来,各司其职,而且要坚决依照法律办事,不能走过场,一阵风过后又死灰复燃。
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