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反赌球风暴该当何为权威人士建议
深挖证据追究刑责完善立法
司法介入反赌球调查,如何不再像一阵风一样?阻击赌球事件还需要完善哪些制度?今天,一些权威人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开出了药方。
司法介入利于深挖证据
“司法部门的介入是打击赌球的关键。这不仅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且事实也证明足球界自己没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员裴洋说。
在裴洋看来,打击赌球,要诉诸法律就必须有证据。而足协最大的不足就是,它不是司法机关没有调查权,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获取证据。足协的调查只能是把相关各方人员叫过来,谈谈话,了解了解情况,没有太大的实际作用。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希慧认为,司法介入是一种最严厉的介入,既能够有力地打击已经存在的赌球犯罪活动,也能够对那些可能参与赌球的人员产生重大的威慑作用。
区分主体身份确定不同罪名
李希慧说,司法介入赌球事件不在于其本身有多难,而在于司法机关有没有决心对赌球案件提起刑事程序。在司法介入赌球活动过程中,正确地掌握相关犯罪的标准,区分主体的身份确定不同的罪名,对于正确处理赌球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李希慧给记者分析了赌球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球员因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涉及第303条赌博罪;而对体育比赛中所发生的有关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来确定不同的罪名,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俱乐部管理人员、裁判人员,可能构成第163条商业受贿罪;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国家体育部门的管理人员,可能涉及第397条玩忽职守罪和第385条受贿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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