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有部分房产有合理原因却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者提供不便的,给予如下简化:
1、按照原来的做法,不能提交产权证的,需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该条将“三证”简化为“一证”,即只要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2、有部分在大型超市内的企业需要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的,由于超市设立时已提交过产权证明的,就不再需要重复提交;
3、有些公有非居住用房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产权证,其他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创业者取得有一定困难,因此允许仅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新政六: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说明:由于现行政策将此类房屋也纳入住宅范畴,在无法改变使用性质情况下,使办理营业执照遇到了障碍。该条对利用宅基地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进行适当放开。同时,鉴于宅基地房屋本质上属于住宅房,该条将主体限制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上限于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
新政七:对于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可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新政八: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的企业,允许其在区县政府提供的场地内集中登记。
说明:在上海房租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就在住宅中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考虑到上述行业对居民影响较小,同时又不直接冲撞居住用房的相关规定,允许此类市场主体注册在区县政府提供的创业园区或产业孵化区中。 (晨报记者 诸达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