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7日电 自今年年初开始,现任清华跳水队教练于芬就“奖金”问题对中国跳水队领队周继红和游泳中心提出众多质疑,今天,游泳中心第一次针对此事召开新闻通气会,并在会上首度公开了奖金明细。以下为《游泳中心关于对于芬奖金发放情况的说明》全文:
游泳中心关于对于芬奖金发放情况的说明
(2008.11.17)
关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已于2008年10月27日发表答记者问。自本事件发生以来,在总局监察局的组织协调下,游泳管理中心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与各方进行沟通,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政策,回答媒体的有关咨询;同时,我们还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配合总局完成了一系列的核实工作,比如重新查阅了有关帐目,核对了于芬同志所带运动员的年限、所获名次、奖金标准,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存在疑问的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通过银行查询了存款单据等等。今天,我们将有关情况再次向大家进行说明:
一、关于教练员奖金发放办法
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于1996年7月3日下发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要根据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本队其他有关教练员的奖金。”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奖励实施细则。”原国家体委三司游泳处按照该文件的精神,于1997年3月1日制定了《中国游泳协会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办法》,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教练员的培训奖金分配比例:(一)教练员的培训奖金15%奖励未带运动员的总教练,没有总教练的队伍除外。(二)教练员的培训奖金其余部分奖励所带运动员创造成绩时向前推四年的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四年的奖金分配比例按40%、30%、20%、10%向前推,不满一年的按实足月份计算,每月的奖金按平均值计算。(三)现任教练员包括主教练与助理教练,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有多名主教练或助理教练的,则根据贡献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随着1997年的机构改革,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正式成立,其后进一步修订了有关规定,于1999年8月25日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并向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进行了备案。其中规定:“二、教练员奖励:1、总教练或教练组长奖励:在教练员奖金总额中提取10%,奖励未直接培训运动员的总教练或教练组长。总教练或教练组长所获奖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主管教练的最高奖金数额。2、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奖励:现任主管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奖励在扣除总教练和教练组长奖金后,按运动员出成绩时间向前推算四年,分别计算现任主管教练员和输送教练的奖金比例。在四年的训练周期内,输送教练每年的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训练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足月份平均计算。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如有多名主管教练或助理教练的,则根据贡献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对于国家跳水队领队的奖金发放,经我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将其视同总教练进行奖励,同时也向总局进行了备案。上述条款,就是我中心多年来一直坚持的对获得国家奖励的教练员进行奖金分配的根本原则。
这些规定中,有几个基本概念:
第一,国家奖励是指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作为特例的2001年东亚运动会和2001年北京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才能得到国家给予的一定奖励。至于全运会、全国比赛的有关奖励由各个省市掌握,我中心只负责发放国家奖励。
第二,获得国家奖励的运动员是个人单独享有一份奖金,而属于教练员的一份奖金是由多人共同分享的,比如国家队总教练或教练组长、国家队主管教练、国家队助理教练,有时还有省市队输送教练、省市队助理教练等等。
第三,“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向前推算四年进行计算”。这就是说,只有在这四年之内培训过该运动员的教练员才能按照每年的比例分享到奖金,而四年以外的教练员是不能享受国家奖励的。
对于上述办法,我中心在2008年3月14日正式对外公布,总局监察局于2008年4月2日也向于芬同志当面阐述过,我中心于2008年6月18日再次派出专人到清华大学向其进行了详细讲解。如果于芬同志还有不理解或者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向我们提出,我们可以作进一步解答。
二、关于教练员获得奖励的标准
按照原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奖励的冠军标准是世界锦标赛3万元、世界杯2.5万元、亚运会1万元、亚洲锦标赛0.5万元; 2006年7月1日对奖励标准做了修订,国家奖励的冠军标准是世界锦标赛8万元、世界杯8万元、亚运会3万元、亚洲锦标赛1.5万元;期间,2000年悉尼奥运会冠军的奖励标准为15万元,2004年雅典奥运会为20万元。此外,每个比赛第二名至第八名的奖励标准依次递减,有些比赛中非奥项目的奖励标准还要递减(具体标准见附件1)。上述标准是对运动员的奖励,如果运动员参加的是单人项目比赛,对教练员的奖金数额与该运动员相同;如果运动员参加的是双人项目比赛,对教练员的奖金数额则要减半。
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第一,教练员培训时间不等同于计算奖金的有效时间。按照前面介绍的有关规定,在运动员出成绩之前的四年内培训过该运动员的时间才是计算奖金的有效时间,其余培训时间在计算奖金时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第二,特殊情况下,即使在四年的培训有效时间之内,有些培训教练员也不等同于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员。比如劳丽诗,她是从广东省跳水队进入国家队的,在计算奖金数额时,我们向广东省运动技术学院跳水中心进行了核实。该中心告知劳丽诗的输送教练为广东省教练员,后来到清华大学训练是该中心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建立了合作培训方式,系请其代为培养,因此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应为广东省教练员。
第三,当过国家队教练员不等同于现任国家队教练员。按照我国竞技体育的体制,国家队是临时集训性质的,集训人员的工资、人事关系都保留在原单位,只享受国家队的部分津贴。并且根据集训任务的不同,每次集训的人员都有所调整。因此,当某教练参加国家队集训时,他就是国家队教练员;当某教练不参加国家队集训时,他就不是国家队教练员。
四、关于于芬同志的奖金数额
按照上述计算办法和国家奖励标准,根据于芬同志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从1998年起,截止到2007年年底,于芬同志所涉及到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具体明细见附件2)。其中不包括2006年世界杯跳水赛,该项比赛根据运动员比赛成绩拨付的奖金由于报批手续等原因尚未下达,因此目前还未制定发放明细。
尽管于芬同志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芬同志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于芬同志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四年的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其最终分享到的比例都比较少;再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同志是不可能得到像她自己所说“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
五、关于于芬同志的奖金领取情况
在于芬同志总共261325.5元的奖金中,有四种领取情况:
第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在我们今年5月通知于芬同志后,她至今仍没有领取。
第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同志本人领取。
第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
第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了现金。
在我们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通常会通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因此我们在奖金发放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代领现象,从严格财务手续讲,这是我们今后需要改进和完善的。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同志认识的人。况且,每次世界大赛的奖金发放要晚于比赛一年左右,而这时要通知并将奖金发放到获奖人手中,确实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
上述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有2人是于芬同志所带的运动员,另2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1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同志。至于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此外,于芬同志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奖金180305元存在疑问,认为我们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存入银行的不符。通过向银行核实当时我中心的存款底单,该笔奖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并非于芬同志所说的“16.8万”、“13万”或“19万”。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
以上就是于芬同志奖金发放的有关情况。
谢谢大家。
国家奖励奖金标准一览表 | ||||||||
1995.1.1-2006.6.30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世界锦标赛(除1米跳板) | 30000 | 15000 | 10000 | 5000 | 4500 | 4000 | 3500 | 3000 |
世界杯赛(除1米跳板) | 25000 | 12000 | 8000 | 4000 | 3500 | 3000 | 2500 | 2000 |
亚洲锦标赛(除1米跳板) | 5000 | 2500 | 2000 | 1200 | 1000 | 900 | 800 | 700 |
世界锦标赛的1米跳板、亚运会 | 10000 | 5000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200 |
世界杯赛的1米跳板 | 8000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200 | 1000 |
亚洲锦标赛的1米跳板 | 4000 | 2000 | 1200 | 1000 | 900 | 800 | 700 | 600 |
2006.7.1-至今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除1米跳板) | 80000 | 45000 | 30000 | 22000 | 18000 | 15000 | 12000 | 9000 |
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的1米跳板、世界运动会、亚运会 | 30000 | 16000 | 13000 | 10000 | 8000 | 6000 | 5000 | 4000 |
亚洲锦标赛(除1米跳板) | 15000 | 8000 | 6000 | 4200 | 3500 | 2900 | 2600 | 2300 |
亚洲锦标赛的1米跳板 | 12000 | 6500 | 4800 | 3300 | 2800 | 2400 | 2100 | 1800 |
2000年奥运会奖金 | 150000 | 80000 | 50000 | 10000 | 7000 | 6000 | 4000 | 3000 |
2004年奥运会奖金 | 200000 | 120000 | 80000 | 15000 | 11000 | 9000 | 6000 | 5000 |
于芬同志奖金发放一览表 | ||||||||||
序号 | 比赛名称 | 所带运动员姓名 | 运动员成绩 | 运动员奖金(元) | 教练员奖金(元) | 比赛时间 | 奖金计算时间 | 计算奖金时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 | 实发奖金额(元) | 签领金额(元) |
1 | 1998年世界游泳锦标赛 | 郭晶晶 | 女子3米跳板第二名 | 国家奖15000 | 国家奖15000 | 1998.1.8-18 | 1994.2-1998.1 | 1994年2月至1996年12月 | 7650 | 7650 |
2 | 1998年亚运会 | 郭晶晶 | 女子3米跳板第一名 | 国家奖10000 | 国家奖10000 | 1998.12.7-10 | 1995.1-1998.12 | 1995年1月至1996年12月 | 3500 | 3500 |
3 | 1999年世界杯跳水赛 | 郭晶晶 | 女子3米跳板第三名 | 国家奖8000 | 国家奖8000 | 1999.1.12-16 | 1995.2-1999.1 | 1995年2月至1996年12月 | 3670 | 3670 |
女子双人3米跳板第一名 | 国家奖25000 | 国家奖12500 | 1999.1.12-16 | 1995.2-1999.1 | ||||||
4 | 2000年亚洲游泳锦标赛 | 贺伟 | 男子10米跳台第一名 | 国家奖5000 | 国家奖5000 | 2000.3.27-4.2 | 1996.4-2000.3 | 2000年1月至3月 | 450 | 450 |
5 | 2000年世界杯跳水赛 | 伏明霞 | 女子3米跳板第二名 | 国家奖12000 | 国家奖12000 | 2000.1.25-29 | 1996.2-2000.1 | 1996年2月至2000年1月 | 7479 | 7479 |
郭晶晶 | 女子3米跳板第一名 | 国家奖25000 | 国家奖25000 | 2000.1.25-29 | 1996.2-2000.1 | 1996年2月至12月 | 1791 | 1791 | ||
女子双人3米跳板第二名 | 国家奖12000 | 国家奖6000 | 2000.1.25-29 | 1996.2-2000.1 | ||||||
6 | 2000年悉尼奥运会 | 伏明霞 | 女子3米跳板第一名 | 国家奖150000 | 国家奖150000 | 2000.9.22-30 | 1996.10-2000.9 | 1996年10月至2000年2月 | 121915 | 180305 |
女子双人3米跳板第二名 | 国家奖80000 | 国家奖40000 | 2000.9.22-30 | 1996.10-2000.9 | ||||||
女子3米跳板第一名 女子双人3米跳板第二名 | 中国奥委会奖励 | 中国奥委会奖励 | 47730 | |||||||
郭晶晶 | 女子3米跳板第二名 | 国家奖150000 | 国家奖150000 | 2000.9.22-30 | 1996.10-2000.9 | 1996年10月至12月 | 2100 | |||
女子双人3米跳板第二名 | 国家奖80000 | 国家奖40000 | 2000.9.22-30 | 1996.10-2000.9 | ||||||
女子3米跳板第二名 女子双人3米跳板第二名 | 中国奥委会奖励 | 中国奥委会奖励 | 8560 | |||||||
7 | 2001年东亚运动会 | 李成伟 | 男子10米跳台第一名 | 5000 | 5000 | 2001.5.22-25 | 1997.6-2001.5 | 1997年11月至2001年5月 | 4313 | 4313 |
8 | 2001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 王睿 | 女子10米跳台第一名 | 20000 | 20000 | 2001.8.23-29 | 1997.9-2001.8 | 2000年8月至2001年9月 | 5355 | 5355 |
9 | 2006年亚运会 | 周吕鑫 | 男子10米跳台第二名 | 国家奖16000 | 国家奖16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 | 3024 | 21469.5 |
林跃 | 男子10米跳台第一名 | 国家奖30000 | 国家奖30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2003年1月至2004年1月 | 3307.5 | |||
男子双人10米跳台第一名 | 国家奖30000 | 国家奖15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
何姿 | 女子1米跳板第二名 | 国家奖16000 | 国家奖16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 | 13248 | |||
女子3米跳板第二名 | 国家奖16000 | 国家奖16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
王鑫 | 女子10米跳台第一名 | 国家奖30000 | 国家奖30000 | 2006.12.10-14 | 2003.1-2006.12 | 2003年1月至12月 | 1890 | |||
10 | 200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 | 周吕鑫 | 男子10米跳台第二名 | 国家奖45000 | 国家奖45000 | 2007.3.17-4.1 | 2003.4-2007.3 | 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 | 7087.5 | 25343 |
林跃 | 男子10米跳台第三名 | 国家奖30000 | 国家奖30000 | 2007.3.17-4.1 | 2003.4-2007.3 | 2003年4月至2004年1月 | 3675.6 | |||
男子10米双人跳台第一名 | 国家奖80000 | 国家奖40000 | 2007.3.17-4.1 | 2003.4-2007.3 | ||||||
何姿 | 女子1米跳板第一名 | 国家奖30000 | 国家奖30000 | 2007.3.17-4.1 | 2003.4-2007.3 | 2003年4月至2005年10月 | 10800 | |||
王鑫 | 女子10米跳台第一名 | 国家奖80000 | 国家奖80000 | 2007.3.17-4.1 | 2003.4-2007.3 | 2003年4月至12月 | 3780 | |||
总额: | 261325.6 | |||||||||
已领: | 2359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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