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股东的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花俱乐部)要求查阅上海申花SVA康桥足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花学校)会计账簿因遭拒绝,引发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记者昨天获悉,南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花俱乐部股东间的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股东知情权,故一审判决申花学校应向申花俱乐部提供全部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2008年10月,申花俱乐部为了解申花学校的具体经营状况和长期亏损原因,向其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而申花学校以申花俱乐部股东之间内部有约定,予以拒绝。2009年1月,申花俱乐部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申花俱乐部诉称,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申花俱乐部是申花学校的大股东,应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在申花俱乐部向申花学校发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函后,申花学校未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提供会计账簿的法定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花学校向申花俱乐部提供全部会计账簿,供己查阅。
虽申花学校承认申花俱乐部确系其股东之一,但辩称,每年财务会计报告都及时提交给申花俱乐部,它对申花学校的经营状况完全是知晓的,故其有理由相信申花俱乐部查阅要求有不正当目的,因此,要求驳回申花俱乐部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法只将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列为股东丧失查阅会计账簿权利的唯一法定情形,而申花学校未能举证证明,故申花俱乐部查阅目的的正当性应予认定,申花学校以申花俱乐部股东之间有内部约定作为抗辩理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现申花俱乐部要求申花学校向其提供全部会计账簿以供查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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