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退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早就有,可真敢退赛的一直没有。就在刚刚过去的这个黄金周,第一个“吃螃蟹者”诞生了。10月1日晚,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宣布:退出中超联赛。
有消息称,中国足协将对武汉“退赛”事件作出重罚:取消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注册资格,罚款30万元。这意味着武汉足球将从中超赛场上消失。
“退赛”是因“判罚不公”
今年的“十一”长假,对武汉球迷来说,是个大日子。按照今年中超联赛赛程,10月2日15时30分,武汉队与辽宁队会在武汉新华路体育场上演“保级生死大战”。然而,10月1日晚,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对武汉球迷无疑是“当头棒喝”:武汉队宣布正式退出中超。
10月2日下午,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了退出中超的原因。
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总经理徐志强称,由于中国足协始终坚持他们很草率的、不公正的判罚,这也直接导致了我俱乐部在今后的赛程中会处于一个非常艰难的境地,为此,我们被迫做出这样痛苦的决定。
徐志强所称中国足协不公正的判罚,源于9月28日武汉光谷足球队客场对阵北京国安足球队的那场比赛。武汉光谷队44号球员李玮锋与北京国安队18号球员路姜间发生肢体碰撞,路姜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罚出场。赛后,北京国安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出上诉,要求处罚武汉队相关犯规球员。9月30日,中国足协公布了处罚决定:停止李玮锋、路姜中超联赛比赛各8场,并各罚款人民币8000元。
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董事长沈烈风说:“我不知道这处罚是怎么作出的,但对一名球员,特别是队中的主力球员停赛8场算不算大事?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出台了处罚决定,是不是太草率了?”
10月1日,徐志强、李玮锋紧急赶赴北京,到中国足协申诉。但经过反复协商,足协的处罚决定没有更改。
徐志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无法改变现状的情况下,只好采取牺牲自己的方式表达心中的愤怒和抗议,希望以此唤起中国足球界的觉醒和重生。
10月2日17时,中国足协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李玮峰、路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与今年中超联赛发生类似球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尺度是一致的。武汉队退出中超联赛不妥,中国足协相关机构将依据中超联赛的有关规定,对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出中超联赛的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导致巨额国资流失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国足协对李玮峰禁赛8场的处罚意味着,俱乐部花300万元引进的李玮峰只为球队效力两场便无用武之地了。沈烈风认为,这是中国足协存心把武汉队逼上绝路。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中超联赛,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投入了6000万元。如果从2004年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接手武汉足球队算起,投在武汉足球上的资金已有两个亿。
据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新闻发言人揭长春介绍,在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的股权中,国有企业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了85%的股份,湖北足管中心占10%的股份,另外5%的股份归武汉足管中心所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如果俱乐部的大股东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经过论证,也没有通过国资委批准就决定退出比赛,这不仅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问题,而且前期投入的资金打了“水漂”,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足协章程是否违法
10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就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出中超联赛事件召开新闻通气会。
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在会上宣布了国家体育总局的四点处理原则:第一,武汉光谷退出中超是企业行为,和教练球员、地方体育局及足协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总局不会直接进行行政干预;第二,考虑到这一事件影响巨大,将由足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三,为防止事态扩大,避免连锁反应,足协要加强对中超管理工作;第四,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保护球员教练员和当地体育局、足协的权利。
此前,中国足协曾有消息传出,武汉队球员年底可自由转会。这样一来,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将损失掉球员转会收入。虽然南勇否认了这一说法,但是《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中明确规定:如因俱乐部解散、破产,或因俱乐部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无法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职业运动员要求转会时,俱乐部不得拒绝,也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参加比赛。
根据这一条款,如果2009年有俱乐部提出武汉队某球员为“零转会”,那么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也同样“不得拒绝”,而且“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参加比赛”,这一条款实际默认了“零转会”的存在。
对此,乔新生认为,这一规定有侵犯重大财产权利的嫌疑。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是,在诉讼的问题上,对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而言,可能并不是坦途。
根据中国足协的章程,俱乐部不将自己与中国足协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中国足协也表示,每家俱乐部都是与中国足协签订了合约的,既然参加中国足协的比赛,那么俱乐部是没有资格告足协的,按照规定,法院也不可能受理这样的案子。
对于中国足协的这一规定,乔新生认为,足协制定这样的章程,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乔新生进一步分析说,这说明,中国足协在制定章程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中国足协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也没有按照体育法的规定进行。
乔新生说,中国足协属于官办的民间自治组织,根据体育法,中国足协应当行使民间组织自治权,而实际上,中国足协在管理时缺乏民间自治,在作出处罚时,越权行使了行政处罚的权力。“中国足协应按照体育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否则,中国足协便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胡新桥 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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