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哥,但她剽窃了我的博客,就应该向我道歉。可判决生效直至今天也没能等到她的道歉。”来自内蒙古的出租车司机李强在电话里愤愤地说。
今天上午,李强的代理律师向海淀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尽快履行判决,在博客上道歉并支付1800元经济赔偿。
2009年6月17日,对体育竞技研究情有独钟的内蒙古的哥李强,在搜狐博客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
不久,曾培养了伏明霞、郭晶晶等优秀运动员的现任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在搜狐博客上发表《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李强发现于芬引用了自己博文中的整段内容,但没有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
李强遂诉至法院要求于芬在文章中注明出处,公开道歉,并赔偿7000余元。于芬则认为,引用内容仅占文章的10%,属于合理使用。
2010年6月12日,海淀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博客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于芬引用的是李强博文的核心内容,属不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判令于芬赔偿1800元,并分别在其个人搜狐博客,以及“走进于芬的天空”和“梦幻主场”两个体育类“搜狐圈子”上刊登致歉声明。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对话李强
得知我是的哥后 对方态度马上变了
昨晚,记者对李强进行了电话采访。
法制晚报(下称FW):于芬只是在个人博客中引用了你的部分内容,为什么要坚持打这场官司?
李强:我博客上最精华的部分被她“拿”走了,那篇博客是我研究了一个半月才写出来的。如果我不起诉,她一旦发表了论文,那就说不清楚是谁先研究出的这个理论。
我打这个官司,就是要讨一个说法,让法院确认她侵权。
FW:在你起诉后,于芬是否主动跟你联系过?
李强:去年起诉后不久,于芬委托了一位贾姓先生跟我打电话想和解,刚开始态度非常诚恳,也很客气。
在交谈中他反复询问我的职业,当得知我是一名的哥后,态度马上变了,说赔礼道歉不可能,不行就法庭上见,我当时心里特别不舒服。
FW:你是说于芬看不起你吗?
李强:是的,我心里就有这种感觉。
我也体谅她的处境和难处,并非一定要让她公开道歉,哪怕她本人给我打个电话,在电话里道个歉我也能接受。或者我上北京打官司时,她跟我见一面,这个官司可能也就了结了。
希望她作为公众人物 尊重法院判决
FW:有人说你跟于芬打官司是想炒作自己?
李强:跟名人打官司就一定是炒作吗?如果有这样的“罪名”,以后谁还敢跟名人打官司。
我打官司的目的就是要告诉大家,普通老百姓也可以研究出理论。同时我也想把自己的理论跟大家说清楚。
FW:你这次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最看重的是哪一项?
李强:公开道歉。
经济赔偿只有1800元,而我打这场官司已经倒贴了上万元,如果她不道歉,以后别人也不愿打这种官司了。
法院判决已经一个多月,但想让她主动道歉看来是不可能的。我希望她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尊重法律,尊重法院的判决。
于芬回应
不想再提“博客案”
近日,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当事人于芬。当听到记者提出有关“博客案”的问题后,于芬在电话中的语气明显有些激动。
“这个案件已经是很早的事了,我不想再提,再者说这件事与学术研究是两回事!”于芬说。
于芬还表示,目前作为一名清华教授,自己会把所有精力投入到教学与学术研究中,不会被外界因素所干扰,更不希望媒体夸大报道此事。
至于法院判决以及个人态度等问题,于芬均没有正面回答,很快挂断了电话。
专家说法
强制个人在博客上道歉存在难度
北京新开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伟表示,在法院判决中,最常见的公开道歉形式是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如果侵权方不愿主动履行,法院可以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在报纸上,费用由侵权方支付。
而本案判决的道歉形式比较特殊,要求于芬在个人博客和“搜狐圈子”上道歉,这个主动权是在于芬手里,只有于芬本人才能做到。因此本案在强制执行时,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这类不可替代行为,法院不能直接代替履行,但可以通过罚款等措施,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内容。
文/李奎 宫云捷
●人物名片
于芬,女,现任清华跳水队总教练,带过的弟子有伏明霞、郭晶晶、劳丽诗和周吕鑫等。
(记者 李奎 宫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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