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六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耿军 许晓青)台湾金融管理部门二十六日宣布,开放人民币在台湾兑换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从二十九日生效,人民币从三十日起将在台湾进行双向兑换。
台湾“中央银行”今天晚间公布《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办法》,并废止《金门及马祖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要点》。台湾多家银行的一千五百家分行已向台湾金融管理部门提出人民币兑换申请。
台湾“中央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办法》规定:“开放人民币买卖系提供人民币在国内交易之合法管道;未能购足人民币之民众,仍得利用结购美元、使用信用卡或携带六万元以下新台币赴大陆依其规定兑换,不会造成赴大陆旅客之不便。”“经本行会同金管会许可之金融机构,可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经许可之外币收兑处,仅得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入业务。”“金融机构买卖人民币现钞并无交易对象及地点之限制,惟目前每人每次不得逾人民币二万元。”
台湾“中央银行”解释了为何规定“每人每次不得逾人民币两万元”的原因:
其一、二00五年金马开办人民币收兑业务,迄今每人每次平均金额为七千五百元人民币,目前规定二万人民币限额远高于该平均金额。
其二、大陆及台湾地区对旅客携带人民币出入境之限额均为二万元。
其三、香港收兑人民币亦以每人每次二万元为限。
其四、福建地区银行出售新台币亦每人每次约新台币六万元(与台湾旅客出入境携带新台币限额的规定一致)。
台湾“中央银行”解释说,以二万人民币为限额,系彼此形式上相互尊重,将来必要时也可调整,并非固定不变。
据 台湾“中央银行”介绍,该行自二00四年九月起已陆续举办五十场人民币伪钞辨识讲习会,计四千八百四十人参加。主要承办银行包括台银等十一家,已配置验钞机一千三百五十八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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