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5日电 陈水扁日前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停止羁押遭驳回,律师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院傍晚以陈水扁涉犯重罪,且有无继续羁押必要,北院有自由裁量权,驳回陈水扁的抗告。
“中央社”报道,高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3年以下之罪,或是怀孕5个月以上、或生产后未满2月,以及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疗难以痊愈等的被告,法院才不能将被告停押声请驳回,陈水扁不符前述条件。
高院在裁定书指出,陈水扁有无继续羁押之必要、能不能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羁押,都属于台北地方法院得以自由裁量、判断的职权,且北院先前已详叙驳回理由,北院的裁量、判断,并不违反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陈水扁不得任意指摘违法。
此外,陈水扁在抗告中指继续遭羁押,将有碍他的诉讼防御权,难以获得公平审判权利;不过高院认为,北院的裁定已说明,陈水扁律见时间没有受到限制,大多有50分钟以上,陈水扁司法上诉讼权并没有被剥夺。
台北地院去年12月30日羁押陈水扁后,陈水扁律师团先后提出“撤销羁押”、“停止羁押”声请,均遭法院驳回,北院合议庭3日更裁定延押陈水扁2个月,此外,律师提出换法官、换法院等声请,也先后被法院以理由不备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