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5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被控贪污的前陈水扁办公室主任马永成和林德训,继上回开庭主打陈水扁任内出纳陈镇慧的随身碟不具证据能力后,5日上午则是在法庭上强攻她所制作的审核支出数报告单制作过程有大违误,不具证据能力,甚至直接挑战吴淑珍的笔录,选择与陈水扁站在同一阵线。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讯中午结束,马、林二人为求脱罪,要求传讯陈镇慧等11名证人,在法庭对质,对质的对象不包括扁珍,但为证明前后任陈水扁办公室主任的职权,传唤名单包括李登辉任内时期的苏志诚。
扁家弊案台北地院上午传讯被告马永成和林德训,进行机要费准备程序,两人的委任律师李胜琛主打吴淑珍的笔录,没有经过交互诘问,称“总统府”会计室主任冯瑞麟的供词,完全是推测之词,都不具有证据能力,但莅庭检察官则认为,马、林质疑的事证,都是由“总统府”所提供,当然具有证据能力。
马永成和林德训委任律师表示,马、林并非会计人员,没有会计审核权责,更非两人的职务范围,指检方提出的审核支出数报告单,其中没有名称、制作日期,也非逐月制作,此外,律师也质疑,指报告单当中的秘书室并非法定机关和单位,马永成的签章也没有签署日期,更非本人签署,而且他也没有会计职权。
为了说服合议庭法官,马林的律师团特别制作投影片,强调审核支出数报告单的制作程序有重大违误,不符公文书必要格式,制作方式和程序有重大瑕疵,由不具会计权责的被告签署,应属无效的公文书,而不具证据能力。
但莅庭的检察官林达则表示,审核支出数报告单能否向会计单位请领款项?能否受审计单位核销款项?是行政会计、审计规定的问题,应审究的是公文书能否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林达表示,审核支出数报告书为证明被告伪造文书之直接证据,查无“刑事诉讼法”规定应予排除的事项,当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审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