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4日电 据台湾TVBS报道,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召开陈水扁弊案准备程序庭,继今天上午庭讯结束后,陈水扁在休息时,稍微进食面包、喝水,补充体力,下午2点半继续开庭,针对机要费案和洗钱案部分,进行审理。以下为部分法庭攻防实录:
法官:陈先生,你身体状况还好吗?
陈水扁(微弱声音说):血压高、心跳加速。
法官:你有没有身体不舒服?
陈水扁:我当然不舒服。
法官:你如果有需要协助或休息,要事先告知。
检方:机要费的案子,陈水扁侵占机密费的部分,分为三个部分,作为私人用途、未缴回“国库”、流入私人口袋,这三个部分是70114143元,诈领非机密费的部分也有三部分:一、“总统”的犒赏清册;二、他人发票;三、已经付款的发票。这三个部分是34038252元,所以两笔加起来,总共104152395元,这是起诉书的部分。
机要费vs.特别费 检律庭上攻防
法官:陈先生,关于贪污、侵占机要费,还有诈领机要费、伪造文书,还有洗钱罪嫌,我们都已经告知你的权利、义务,你是否了解?
(陈水扁请律师代为答辩)
法官:就机要费部分,你是否认罪?
陈水扁:我上次已经说过,我没有犯罪,请律师讲完我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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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石宜琳:关于机要费部分,辩护意旨为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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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总统”行使职权,机要费是最早的特别费,也是最特别的特别费,之前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判决无罪,主要是因认定马英九因公支出大于收入,陈水扁也是一样,而且没有主观犯意,自应相同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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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2000年5月20日到2006年5月31日,陈镇慧以马永成、林德训的名义领取机密费,陈镇慧是帮被告保管金钱,一经交付之后,该金钱所有权转移为受领人,没有侵占的事实。
第三、陈镇慧保管的经费,就算是用于官邸或日常开销,被告完全不知情,被告使用上或许有不当之处,该负行政责任,但不是侵占财物,何况陈水扁不知道机要费用在玉山官邸以及家人私人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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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没有证据证明陈水扁指示陈镇慧本年年度终了之后,或是不定期的将保管的机密费交付吴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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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2003年1月到2006年5月为止,“总统”办公室每个月向会计处提出审核支出报告单,并不需要上签呈,以当时“总统”的高度不需要知道,自不构成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第六、陈镇慧跟会计人员决议制造犒赏清册,相关人员没有报告陈水扁,以陈水扁的高度不必知道上述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说是陈水扁指示。
第七、陈镇慧如果有制作支出黏贴单不实,以及秘书室支出报告单,检察官认为2002年8月到2003年5月共分7次,向会计人员请领非机密费,这个部分被告也无所悉。
第八、陈镇慧用扁家已付支发票及他人发票,制作支出凭证、黏贴凭单及秘书室的支出报告,一般任何人均可一窥而知上开发票的凭证不符,所以具此向会计人员领钱,会计人员就能认定不实,陈镇慧、马永成、林德训、吴淑珍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罪构成要件不该当,所以会计人员不可能因此陷入错误,就不会有诈领财物罪。
第九、没有证据知悉,陈水扁知道捐助台教会,重复核销请领机密费,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相关人员有重复核销请款。
第十、没有证据指出被告和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贪污伪造文书,有犯意联络或者是行为分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