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7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中午驳回陈水扁对二度遭到羁押的抗告,高院认为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抗告没有理由,因此予以驳回。全案就羁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
高院认为,陈水扁为“卸任总统”,一言一行都影响社会深远,而本案涉及陈水扁至亲家人与亲信部属,涉犯的罪责严重,陈水扁为求自保,之前已经一再攻击司法,掩盖他的涉案重嫌,还曾将机要费案相关卷证列为绝对机密,足认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显难进行后续的审判与将来的执行,加上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显然无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取代羁押。
裁定书指出,陈水扁的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最轻本刑5年以上,且高院认为公诉检察官仅需提出具有表面可信程度的证据即可,检察官所提证据资料又与陈水扁涉及相关罪嫌相符,足以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部分,高院再次强调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的遵期到庭,只是判断有没有逃亡之虞的考虑因素之一,并非唯一标准。且陈水扁两次到特侦组应讯及到苗栗参与法会与到黄姓少年处所,“国安局”的相关报表并未登载,高院也认为随扈不能强制陈水扁的行动。加上陈水扁一家曾以人头账户掩饰、隐匿不法所得,可见陈水扁有逃亡动机。
在灭证、串证部分,高院认为机要费案在侦查期间,陈水扁曾经要求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陈水扁妻子吴淑珍也曾指示前“总统府”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窜改机要费使用状况,还曾指示哥哥吴景茂等人搬移巨款。因此认定陈水扁有串证、变造、湮灭证据的情事。
在抗告权的部分,台湾高等法院表示,检察官在案件审判中仍然有抗告权,并且认为台北地方法院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点”,将后案并给前案,并不违反法定法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