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1日电 台湾检方特侦组侦办“国务机要费”案,今天再度传唤陈水扁到案说明。陈水扁过去曾强调,“‘国务费’是最特别的特别费”,两者并无差异。不过,特侦组认为,“国务费”在2001年后预算科目改变,不具特别费性质,且陈水扁等人涉嫌将未用毕的“国务费”交由吴淑珍处置,已有侵占、诈领公款之嫌。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在过去几次应讯及九月三日公开对外指出,“总统府”在1949年度就编有“国务机要”性质经费,当时是以经费性质分别编列在“机密费”与“特别费”两个科目项下;若综观历来预算演变过程,“国务机要费”“确具有机密费与特别费之性质”。
“国务机要费”案专案小组指出,追查“国务费”的沿革,过去的确具有特别费的性质,“国务费”业务项目下的“机密费”部分以领据结报并另设专帐管理,以领据结报的处理方式,类似特别费。
不过,台“主计处”在2001年度通盘检讨修正用途别科目,将原列业务费项下的“机要费”及“机密费”两个科目修正只剩“机要费”一个科目,不再沿用过去“机密费”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国务机要费”核销均须检附原始凭证,与特别费半数可以领据列报方式并不相同。
专案小组表示,台“审计部”在2002年因“国安”密帐、奉天项目风波,首度赴“总统府”抽查2001年度“国务费”,发现“总统府”并未依规定将“国务费”的原始凭证全部送会计处保管,而是陈水扁办公室自行将半数“国务费”认定为“机密费”,每月初由前办公室主任马永成以领条领回办公室支用,自行保管凭证。
专案小组说,当时“总统府”以机密为由,要求暂缓查核,“审计部”最后以书面建议“总统府”明订机密等级认定及支用制度。
为此,“总统府”在2003年间核定“‘国务’机要经费支用程序作业规定”,规定“国务费”由会计处另设专帐,原始凭证依“会计法”等法令由专人保管;涉及机密部分,由陈水扁秘书室指派专人比照办理,无法取得凭证者,得由承办人提供书面文件或其它佐证数据附案备查。
不过,特侦组清查陈水扁任内“国务费”使用状况,发现经“审计部”抽查后,半数“国务费”仍采“机密费”方式处理,由马永成、林德训两位前后任陈水扁办公室主任在每月初以领条领回,每年扣除三节约新台币八九百万元的犒赏后,其余金额多交由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交给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处置。
至于由会计处保管的“机要费”部分,特侦组日前接获由台“监察院”所提供的数据,显示马永成在担任陈水扁办公室主任初期,曾以“机密费”不足为由,将每月未用毕的“机要费”移作“机密费”使用。经审计单位查核制止后,马永成再以检附机密数据的方式领取“机要费”。
专案小组指出,由于马永成这种领取手段再次受阻,吴淑珍才自2002年7月起,以搜集他人发票的方式,核销“国务费”“机要费”(前台“高检署”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所称的“非机密费”),至2006年3月止,总计诈领1400余万元的“国务费”。
专案小组表示,特侦组掌握这份资料后,认为马永成涉嫌协助陈水扁、吴淑珍诈领公款,并非毫不知情,所涉案情不仅查黑中心所起诉的伪造文书罪,11月4日已经将他列为“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款罪、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被告,并声押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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