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金管会”:银行若无防洗钱内规将面临重罚
2008年08月19日 11: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8月19日电 针对陈水扁海岛外巨款曝光,台当局“金管会”表示,透过银楼汇兑,已违反“银行法”,对业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另依据“洗钱防制法”规定,银行应明定相关洗钱防制作业及程序,并纳入内部控制稽核制度,否则可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最高检”特侦组侦办陈水扁一家海外密帐案有重大突破。特侦组18日传讯陈水扁妻舅吴景茂后,发现吴淑珍指示吴景茂汇出海外的款项,有些竟是透过银楼等地下汇兑管道进行,已触犯岛内相关银行法规。
报道称,根据台湾相关法规,银行对存款账户应负善良管理人责任;对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的存款账户,得予暂停存入或提领、汇出款项。
台官员表示,若是透过银楼进行汇兑,违反“银行法”中关于“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岛内外汇兑业务”规定,将可对银楼负责人处3至10年有期徒刑;银行对大额现金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均须向“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申报,违反者则会被处以20万至100万元罚款。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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