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7日电 香港《大公报》今天刊出报道说,2006年11月台湾“高等法院”宣布机要费案侦查终结。检方认定:陈水扁与吴淑珍、前台当局“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陈水扁办公室主任林德训、“总统府会计兼出纳”陈镇慧四人均涉贪渎;涉及的六宗“秘密外交”案中,只有两宗是实案,其余一宗为虚构,三宗无关“秘密外交”费用。
因陈水扁具有“总统”身份,而获得“刑事豁免权”,要等其卸任或遭罢免之后才能另外起诉。台“高检署”当时只起诉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四人,并认定吴淑珍以他人付款消费的发票诈领机要费共新台币1480万元。而陈水扁于今年5月20日卸任当天也遭到检方起诉。
然而,报道说,自机要费案被起诉以来,陈水扁律师团就极尽拖延之能事,吴淑珍更是连续十六次请假不出庭,其他被告也多半不配合,陈水扁更亲自介入,先是申请“释‘宪’”,继而又以“有造成‘国家’安全危险之虞”为由,要求将全部相关单据“归还‘总统’本人”,但法院只同意“不公开”,却裁定还是要继续审理。
陈水扁干脆将机要费相关证据资料、发票,甚至是他和吴淑珍的笔录等重要证据,核定为永久不得公开的“绝对机密”。换言之,检察官侦查所得的所有犯罪证据,在法官审理时即无法使用,相干人犯当然就没有一个能够定罪。报道说,如此釜底抽薪的手段,不可谓不厉害,但既违法,也有违情理。
报道说,按照台湾的法令规定,“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的诉究,亦即“总统”在任内犯法虽有赦免权,卸任之后还是要受刑事上之诉究。可是,现在陈水扁这么一来,今后所有的“总统”都可以放心大胆的作奸犯科,为所欲为。因为,任何不利于“总统”的证据,“总统”都可以将其核定为永久保密的“机密”,既无法追查,自然也就不会有罪。
以下是该报报道列出陈水扁当年封杀的证据:
一、2001年至2005年度以“丰隆股份有限公司”(即君悦饭店)名义开立的统一发票报支机要费的明细表:明细表记载统一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发票开立的公司、金额等资料。
二、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支领机要费检具的全部支出单据:单据包含两类,第一类为支领机要费所检具的发票类凭证,记载统一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发票开立的公司、金额等资料;第二类为支领机要费所检具的收据类凭证,记载收据出具人姓名、出具日期、收受款项金额等数据。
三、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30日机要费相关数据,包括预算书七本、机要费各月份分配表七份、机要费收支报告表复印件。
四、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经领款人签收用印的支出传票复印件:为“总统府”于支出公务经费时的支出传票,其上记载支出用途并经相关支出审核的承办人员用印,部分并由实际支领人签名或盖章。
五、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侦查机要费案过程中,陈水扁及其它人员所为的供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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