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6日电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日协商“政治献金法”修正草案,针对政治团体、政党若收受亏损的营利事业捐赠,受赠的政治团体或政党不必罚款,只须返还捐款;若在修正施行时间内将捐款金额缴回公库,捐赠者只处以与捐款金额相同的罚金,若超过时间,才罚两倍罚金。
由于担心企业利用捐款而有避税或涉及政商勾结等行为,岛内现行“政治献金法”已经有相关处罚规定,捐赠者、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若有相关行为,必须罚捐款两倍的罚金。但是国民党与民进党都认为,“立委”或是政治团体并不了解企业营运状况,不应该罚受赠者,因此协商决定,只罚捐赠者,并且只罚与捐赠金额相等的罚金。
修正后的草案明定,在该法2004年4月2日公布施行日后,至这次修法施行日止,岛内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若有收受累积亏损的营利事业政治献金,除已向受理机关办理缴库者,得于修正施行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政治献金的返还事宜;逾期或不能返还者,应于修正施行日起两个月内,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
如果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已依规定向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捐赠者将被处以与捐赠金同额的罚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
民进党“立委”则提案,希望政党对于其所推荐同一公职候选人的捐赠,不得超过下列金额:正副领导人:新台币一千万元;“立法委员”:新台币一百万元;“直辖”市长、县(市)长:新台币三百万元;“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长:新台币三十万元。但国民党认为金额太少,此条文将交“立法院”会内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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