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5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水扁任内要求法院返还公务机要费案扣押物案,台湾“高等法院”昨天驳回其抗告,认同一审裁定指陈水扁所为的机密核定,属无效的行政处分。
台“高院”在裁定中强调,本案基本社会事实已明,应使单纯刑事案件回归原貌,让原审法院立于超然独立、客观公正立场,就检、辩双方之互为攻击、防御,妥速进行公正审判,毋枉毋纵,彰显正义。
虽然有岛内法界人士认为陈水扁仍有权提抗告;但另有司法界人士指出,陈水扁当初是以台当局领导人身份声请返还扣押物,如今他已卸任,如果再提抗告,将会被认定“当事人不适格”,直接以程序驳回。
台“高院”裁定,领导人的“机密特权”是“相对权力”,各机关并非无条件、全盘照收办理;且法院受理个案,即使与“机密特权”有关,仍有权加以审查,不以领导人核定为准。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陈水扁将机要费案的发票、笔录等核定为绝对机密过程,并非适法、妥当、合理。陈水扁抗告称,相关信息因幕僚未呈送核定机密,他无法主动核定,只能被动处理,才导致延迟时机。
而台“高院”裁定指出,由此更显示依领导人幕僚认知,并无机密可言,也与统治行为或政治问题无关。“高院”认为“大法官”解释中有关领导人“机密特权”,享有拒绝证言及提交证物权,仍需释明是有妨害台湾整体利益理由,若说明难认合理,检察官、法官应审酌具体案情,依法处分、裁定,领导人不得拒绝;且“大法官”解释并未提及已提交、扣为卷证证据资料的返还问题。
在台“高院”做出裁定之后,台“高检署”特侦组立即讨论裁定内容,对法院裁定是否已对全案解密并无把握。特侦组表示,仍待马英九办公室有更明确答案再展开侦办行动。
特侦组研究“高院”的裁定认为,法院虽认定陈水扁核定为机密的过程不合法,但裁定重点是扣案证物不用返还;至于陈水扁认定是绝对机密的行政处分是否因此即被撤销,将视未来发展再决定侦办行动。
此外,特侦组二度发函马英九办公室,希望马英九授权特侦组使用复印件数据,马英九办公室曾函询台“法务部”相关法律意见,但特侦组迄今未收到马英九办公室的答复。
检察官一度打算直接向法院调原始卷证后约谈陈水扁,但台“检察总长”陈聪明为避免争议,决定等马英九办公室回函后再展开后续侦查行动。特侦组希望法院的裁定结果,能促使马英九办公室尽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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