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5日电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审理前“行政院长”游锡堃特别费案。律师当庭声请传唤一名秘密证人,证明部分“国务机要费”用于“外交”,并传唤多名“行政院”、“总统府”的会计人员,证明被告核销费用时均依行政惯例处理。不过,检方认为,没有用第三人发票核销费用的行政惯例。
据“中央社”报道,合议庭将吕游陈三人切割审理,今天续审游锡堃部分的准备程序庭。
根据检方起诉书,游锡堃自2000年10月至2005年12月止,由妻子杨宝玉、“总统府秘书长”及“行政院长”办公室职员、随扈等连续收集他人消费发票共五百一十六张,金额新台币两百三十八万六千零五元,涉嫌伪造文书罪及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公务员利用职务的机会诈领财物等罪。
庭讯中,辩方当庭声请传唤一名秘密证人,证明机要费有部分用在“机密外交事务”上。因为证人资料和待证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审判长裁定这部分采不公开审理。
另外,辩方声请传唤多位“行政院”、“总统府”负责主计和会计的人员,证明游锡堃和其余被告的会计人员均以行政惯例核销特别费,游锡堃也完全信赖会计人员会基于行政惯例作业,并无主观犯意。
不过,检方表示,依据预算法等法令以及昨天针对马英九特别费案的判决,认为没有所谓“以第三人发票核销特别费”的行政惯例。不论是单据或者领据核销的部分都必须是因公支出,因此无必要再传唤相关证人。
至于传唤秘密证人,检方表示可以理解“外交”处境,但是起诉法条中并没有“公务侵占”,因此传唤秘密证人的基础事实不存在。
辩方律师强调,行政惯例并非指特别费可以用于私人用途,而是在核销过程中,只做形式审查,尊重“首长”在处理中信任承办人员。检方以“没有明文规定”否定行政惯例是“谬误”。行政惯例虽然没有法的拘束力,但对于判断是否有犯罪故意仍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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