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0日电 陈水扁“柔性政变”说诉讼案,台“高等法院”今天(20日)仍判连战、宋楚瑜胜诉。陈水扁委任律师林志豪则指出,陈水扁的评论“并不构成名誉损害”,将会再提起上诉。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2004年11月间于“立委”选举造势大会及民进党中常会上,公开陈述“柔性政变”说词,引起连宋不满,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一审判连宋胜诉,经陈水扁提上诉,台“高等法院”驳回上诉,陈水扁须给付连宋各新台币1元,且在三家报纸头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启事一天。全案仍可上诉。
连宋委任律师李复甸表示,陈水扁身为“元首”,却任意以“政变”指摘他人,对连宋造成名誉损害。近来常有民众对陈水扁“呛声”,而法院也对其乱讲话提出判决来“呛声”,维护了司法尊严、建立司法威信,“很高兴看到法院公正判决”。
另一方面,林志豪则指出,本案有无侵害名誉并非以发言者是何种身分来判断,受评论的对象即连宋两人均是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应该比一般人还宽,且当时的发言情况是陈水扁对其它“总统”候选人进行公开评论,并没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情形,将会再提起上诉。
针对该案,“总统府”公共事务室主任李南阳中午受访表示,等收到判决书、了解后,再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