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4日电 “国务机要费”案台北“地院”14日再度开庭,针对陈水扁核定相关卷证为“国家机密”,检辩双方言词交锋且意见南辕北辙。检方认为,陈水扁核定机密程序及内容违法,不算是机密。律师则表示,本案涉及“总统机密特权”,相关信息并经核定为机密,非经同意法院不得持有、使用,否则即属违法。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全案合议庭法官14并未针对此一重大争议作出处理,仅当庭表示,检辩双方针对此一问题若还有意见,于9月26日前仍可以书面陈述,法院将择期开庭,再作处理。
检方认为,依“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核定为“国家机密”,不能以掩饰特定人的不名誉行为为目的;核定的时间应该在30天内,由核定权人(在本案中即陈水扁)核定。但本案相关信息,陈水扁却已逾期核定。检方认为,陈水扁核定机密过程违法,且本案相关卷证无涉机密。
律师李胜琛则认为,“大法官”627号解释已明确肯认陈水扁有“机密特权”,本案相关信息,原本即属陈水扁基于“机密特权”所为,法院不该介入审查。
律师认为,依据“总统的机密特权”,本案涉及“机密外交”的信息,不必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即已属于机密事项,现在又经陈水扁核定已确认为“国家机密”。因此,依据相关规定,法院未经陈水扁同意不得使用、持有相关信息,包括涉及机密事项的卷证等,应依陈水扁日前的要求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