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2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台北法院明天一审宣判马英九特别费案。马英九的代表律师宋耀明接受该报专访时,谨慎中仍流露自信,“我们对这个案子是审慎乐观。”
宋耀明表示,接到此案第一天,看完所有数据后,就对马英九说:“你从头到尾就认为它(首长特别费)是薪水的一部分嘛。”但马毕竟是政治人物,讲话多所顾虑,且对自己的清廉太过自信,危机处理不够完善,在“总统大选”前,对手还准备了八、九宗案,“现在他清楚多了”。
犯罪意图难成立
宋耀明开宗明义就指出检察官侯宽仁以贪污罪起诉马英九有两大瑕疵。他说:当事人的主观犯意是刑事考虑的重点,而检察官指马有“诈欺”之意,但起诉书里交代不清楚,仅以“(马)当公务员多年,岂能不知?”为由,过于牵强。其次,就逻辑而言,马使用首长特别费不是因为法律规定,而是“习惯”使然。
认马供辞有瑕疵
若法律明文规定首长特别费是公款,应用于公务馈赠、招待,理论上应有发票或收据用作事后核销,但事实上,马自1998年12月就任台北市长后,每个月初出纳人员就送公文到马的办公室签收,自动把款项汇入其户口,且检察官曾传召历任5至6任台北市长的资深出纳员刘静蓉到庭,证明这已是行之多年的惯例。
他认为,从准备庭到实质审理的10次开庭过程中,“没有看到更强而有力的证据”,而且,检方严重扭曲了证人、台北市政府出纳吴丽洳的笔录内容,在在都证明马根本没有主观犯意。
不过,宋耀明也坦言,马在处理此案上也有未尽完善之处,“他在回答检方问讯时没有考虑到‘时态’的问题”,即马虽认为首长特别费连同薪水是私人款项,但检方一开始问:“你的首长特别费用于何处?”马认为自己过去的捐出的5000多万台币善款,早就超过首长特别费的千多万元台币,遂直接答以“因公馈赠、招待”,但检方接着问:“那你承认这是公款了?”马才回答:“如果是公款的话,那么应该改变核销制度……”难免被人抓到话柄。
马太自信 学到教训
至于检方在最后一次辩论时追加起诉“公务背信罪”,宋耀明认为这是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来起诉,但若马无犯罪事实,一切都毫无意义。
宋耀明昔日曾受教于马英九,不过,他直言,马虽是法学博士,但专长是“海洋法”,而非“刑法”,即使马曾担任“法务部长”,但从未有法院实务。“他对自己的清白太自信了,但法律程序是就事论事,法院认定的事实未必就是事实,因为法官是人,不是神,一切看证据。”经过此事,“他(指马英九)的确有些lessons(教训)了”。(庄慧良、彭孝维、张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