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6日电 台开股票内线交易案二审改判赵建铭等四名被告刑度较一审为重。法界人士表示,“刑事诉讼法”明定“由被告上诉或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不得谕知较重于原审判决之刑。但因原审判决适用法条不当而撤销之者,不在此限。”因此,这项判决并未违法。
据“中央社”报道,对于台开案“高院”的判决,律师高涌诚解释,虽然“刑事诉讼法”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规定,即由被告上诉或为被告的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不得谕知较重于原审判决的刑度。不过,同条文也指出“因原审判决适用法条不当而撤销”,或检方也提出上诉情况下,就不受到这条规定的限制。
依“高院”判决见解,认为4名被告共同犯罪所得财物达新台币1亿余元,依“证券交易法”规定,犯罪所得金额达1亿元以上者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5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罚金。也就是“高院”合议庭以“原审判决适用法条不当”,作出撤销改判决定。
台开内线交易涉违反“证券交易法”案,四名被告中,陈水扁亲家赵玉柱一审判刑8年4个月、赵建铭判刑6年;另台开董事长苏德建、宽带房讯公司负责人游世一两人都是4年3个月。
但台“高等法院”今天判决认定四名被告犯罪所得合计逾亿元,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依“证交法”相关规定判刑,包括苏德建判刑7年6个月、游世一判刑7年2个月;赵玉柱、赵建铭父子改判徒刑7年,赵玉柱另涉侵占罪部分判刑3年6个月,合并刑期9年6个月。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