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高雄六月十五日电(记者 耿军 王辛莉)台湾“高雄地方法院”经过近半年审理于十五日下午一审宣判现任高雄市长陈菊当选无效 。
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届高雄市长选举投票,陈菊代表民进党参选以一千一百一十四票险胜黄俊英。黄俊英随即向高雄地院声请保全证据,要求查封全部选票及选举人名册,高雄地院裁定准予。黄俊英还正式向高雄地院递状,提出高雄市长选举无效及当选无效之诉并要求全面验票。院方于今年一月开庭审理,全案于五月十一日辩论终结。
六月十五日下午“高雄地方法院”三楼的第一民事庭内的旁听席座无虚席。五时二十分许,法官用不到一分钟宣读了一审判决书。
“高雄地方法院”提供给媒体的文本写到:“本院九十五年度选字第二十号原告黄俊英诉请被告陈菊、高雄市选举委员会当选无效等事件,本院合议庭判决:(一)被告陈菊于高雄市第四届市长选举之当选无效(即当选无效之诉胜诉)。(二)原告其余之诉驳回(即选举无效之诉驳回)。”
宣判结束后,“高雄地方法院”在该院五楼会议室举行记者会,介绍宣判陈菊本次市长选举当选为无效的理由是:
一、被告陈菊所属之竞选团队于选前片刻、选举中以‘黄俊英 贿选抓到了!!’为题而对原告所为之各指控、传播, 与其所执之证据间与客观上可推得之结论,容有不尽相符之处。
二、被告陈菊所属之竞选团队于选罢法规定之禁制期间对原 告采行重大突袭性之负面竞选手段而令之无以提出充分之辩证、澄清,致其受有指证未尽相符、毫无辩证机会 之极度不公平对待,其等所为应依选罢法予以非难。
三、被告陈菊所属之竞选团队妨害他人公平竞选之行止,所 为应认为法律所不允许之方法而应归摄于选罢法第一百零三 条第一项第二款‘其它非法之方法’之范畴,致原告除非同采不遵守法律之手段,即无法为澄清以降低负向攻击之损伤,本院认此足以严重妨害原告争取支持之自由竞选而该当选罢法上开条款之要件。
四、被告陈菊就其所属竞选团队之所为,本院认应依其授权 之共同行为而与之同负选罢法上之相关责任,无论其是 否曾同谋参与,其均应为此负责而应该当选罢法第一百零三 条第一项第二款之事由,本院自应依原告主张宣告被告陈菊于本次市长选举之当选为无效。
宣判结束后,中国国民党高雄市长候选人黄俊英,在旭理法律事务所召开记者会,黄俊英说,这是迟来的正义、高雄市民的正义,希望日后台湾的选举都能以此为戒,不能让劣质的选举花招继续伤害台湾的民主。
高雄市政府新闻处长萧裕正晚间表示,陈菊阵营无法接受一审判决,将提上诉。 十五日晚,台湾民进党副秘书长许仁图表示,高雄地院一审宣判高雄市长当选无效,民进党对此深感遗憾,民进党中央全力支持陈菊市长立即提出上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