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0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台北消息: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九条修正,台湾“内政部”19日发布“简任第十职等及警监四阶以下未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之公务员及警察人员赴大陆地区作业要点”,53万名公务员和六万七千名警察人员得以赴大陆地区,不再受限制,即日起实施。
据悉,依此作业要点,有近60万台湾基层公职人员赴大陆地区不再受限,不过,出发前7天,必须填具“职员赴大陆地区申请表”,向服务机关申请,不只主管单位要签名,政风单位和人事单位也要签名。
台“政务次长”林美珠表示,不管休假或请假赴大陆,都要填写申请表,填表的目的在于让主管单位掌握行踪,万一有业务上需要,方便联络。
不过,仍适用许可办法的简任第十一职等、警监三阶以上高职等人员,申请进入大陆地区探亲、探病及奔丧之亲等及其他规定,也一并放宽或调整,以便和作业要点达到相当程度的平衡。但涉及安全机密人员或因公赴大陆者,仍维持现行的许可制。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在1992年7月31日生效,规定台湾地区公务员,“国家安全局”、“国防部”、“法务部”调查局及其所属各级机关未具公务员身份之人员,应向“内政部”申请许可,始得进入大陆地区。
资料显示,按台湾公务员的铨叙制度,公务员中的事务官分“简”、“推荐”、“委”三级,依台湾“公务人员任用法”第3条规定,“官等”(Rank)系指任命层次及所需基本资格条件范围之区分。职等(Grade)系职责程度及所需资格条件之区分。官等分委任、荐任、简任,以简任为最高。职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职等,以第十四职等为最高,委任官等为第一至第五职等,荐任官等为第六至第九职等,简任官等为第十至第十四职等。一般事务官公务员由“委”级开始,经考试及考绩,逐级向上晋升。由是次放宽情况看,系大幅度放宽中低级公务员赴大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