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十二月十七日电(记者 陈立宇 曾嘉)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陈水扁贪污等案件合议庭,十七日傍晚公告裁定主文:陈水扁羁押期自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长羁押两个月。高院合议庭作出此一裁定,是因上一次裁定的续羁押陈水扁三个月十二月二十三日到期。
与此同时,陈水扁律师以羁押严重影响被告诉讼权为由,要求解除羁押也被高院驳回。
陈水扁在机要费、龙潭购地、洗钱等案中被控贪污、洗钱,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移审高院后,台湾高院于九月二十四日裁定羁押陈水扁三个月。
高院今天在裁定书中指出,经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讯问被告陈水扁后,认定原羁押原因仍未消灭。延押的理由主要有:陈水扁涉犯的贪污重罪嫌疑重大;扁家海外尚存巨资,如潜逃海外仍可享优渥生活;陈水扁曾身居要职,较一般人更知悉外逃管道等。
对于律师称陈水扁遭羁押,被告诉讼权已受到严重影响,高院在裁定书中指出,经过调查,陈水扁在看守所与律师见面时间,早在一审时就解除限制,且合议庭已同意律师随时到法院阅卷,并得抄录、摄影。故陈水扁的被告诉讼权并未受到严重影响。
裁定书称,“本院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羁押事由,“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或刑罚之执行”,加上被告声请传唤二十三名证人、调阅包括李登辉任内机要费使用数据在内的大量卷证,都待逐一审理,“而有继续羁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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