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十月九日电 (记者 黄少华 李佳佳)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经过六个多小时审理,于九日凌晨零时十分许裁定陈水扁继续羁押,理由包括有逃亡之虞及隐匿海外资金等。
上月十一日,台北地方法院以涉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洗钱等案,一审判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无期徒刑并各被并科新台币二亿、三亿罚金。二十四日台湾“高等法院”接审该案,并由审判长邓振球、受命法官彭幸鸣、陪席法官潘翠雪组成的合议庭裁定继续羁押陈水扁三个月,以利审判。
随后,陈水扁提出抗告,要求解除羁押。
八日,台湾“最高法院”撤销“高等法院”扁案移审庭羁押陈水扁的裁定,称“高等法院”对为何“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的理由不够充分。
同日十八时许,台湾“高等法院”承审扁案的合议庭再开庭,经过控辩双方四个多小时的攻防,和近两个小时的承审法官评议,九日凌晨零时十分许,陈水扁被裁定继续羁押。
零时五十分许,陈水扁坐上囚车,还押台北看守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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