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千万所得税效应 台模特自费置装或可抵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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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志玲千万所得税效应 台模特自费置装或可抵税
2009年11月18日 10: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受林志玲补罚税效应,最近台当局“财政部”将发布解释令,未来模特儿不以薪资所得课综所税。
    图为名模林又立(左起)、姚采颖、陈思璇、林嘉绮、蔡淑臻、王丽雅、王尹平穿起啦啦队装,为球队加油。图片来源: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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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18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受名模林志玲被台湾税务部门补罚千万所得税效应影响,台当局“财政部”与模特儿经纪公会达成共识,最快本周发布解释令,未来模特儿与经纪公司签定的新契约,模特儿可依“执行业务所得”报税,预料模特儿将掀起换约潮。

  林志玲被课补千万元税金后,包括演艺工会、经纪人交流协会等演艺事业相关单位向“立委”卢秀燕上访,卢秀燕向“财政部长”李述德反映后,“财政部”找演艺工会理事长康凯等人开会,最近达成共识。

  以林志玲为例,她先前被查获漏报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五年间的综合所得税,连补带罚逾千万元。林志玲提出诉愿,理由是,税务部门将她担任模特儿所得列为薪资所得。该案遭诉愿驳回,林志玲将提起行政诉讼,再跟税务局打官司。

  “财政部”认为,林志玲依合约是受雇于经纪人公司,领取的所得等同薪资,只能扣除新台币十万四千元(漏报年度是七万五千元)的薪资特别扣除额。但林志玲自认属艺人的一种,也要自费置装,应可按执行业务所得,依法扣除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费用再缴税。

  但官员强调,不是所有模特儿的收入,未来全部按执行业务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审核时,还是会依合约与实际所得来源认定。

  另外,解释令只适用新的模特儿契约,包括林志玲等模特儿,先前跟经纪人公司签定的合约都得照薪资所得报税,无法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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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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